离婚判决未生效 他就与人结婚 检察官:涉嫌重婚
阿丽没想到,丈夫杨某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判决尚未生效,他竟迫不及待与另一名女子匆忙登记结婚。7月3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南充营山县检察院获悉,该院检察官在接到阿丽所反映的情况后,随即与为杨某办理结婚登记的当地民政部门联系,后者依法撤销了杨某的此次结婚登记。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否则将涉嫌重婚罪。
事发
离婚判决未生效又登记结婚
阿丽是南充市营山县人,几年前,经人介绍与年长3岁的杨某登记结婚。不过,双方的夫妻感情并不好,两人一起共同生活了不久便分居。随后,杨某向营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阿丽离婚。
但开庭那天,阿丽并未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曾依职权对阿丽的父亲进行了询问,后者证实,阿丽与杨某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共同生活了1个月左右便开始分居,而且阿丽当时已不知去向。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阿丽和杨某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双方均未重视夫妻感情,没能将夫妻感情矛盾化解,且两人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两人分居两年有余,双方互无联系,阿丽在收到法院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准予二人离婚。
阿丽是半个月后,才知道杨某通过法院起诉与自己离婚。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之前,不愿结束此段婚姻关系的阿丽立即提起上诉。但上诉后的阿丽意外得知,杨某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竟与另一名女子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
阿丽随后将此事反应到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控诉丈夫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她当时的情绪很激动,说‘我和我老公婚都没离完,他就成别人的老公了\’。” 营山县检察院行政检察科检察官任专祥向成都商报记者回忆当时的情景,任专祥说,按照程序,如果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提起上诉的,在此期间,离婚判决还未生效,杨某和阿丽仍存在婚姻关系,杨某不能和别人登记结婚。
带着疑虑,任专祥立即将此案向检察长罗伟进行了汇报,经批准后,民事行政检察科依法受理此案。
乌龙
民政部门得知情况后撤销婚姻登记
任专祥随后联系到杨某,证实对方在一审判决之后,便与另一名女子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正式的结婚证。
“杨某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期间是不能和别人结婚的,而民政局为其发放了新的结婚证书,这是一个明显的法律错误。”任专祥随后找到当地为杨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经查证得知,杨某在申请与另一名女子结婚登记的声明书中,婚姻状况一栏显示为“离婚”。
事后证明,杨某拿到一审离婚判决书后,便带着判决书和另一名女子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而为其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一时大意,并未核实杨某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就为二人办理了新的结婚证,导致出现杨某重婚的“乌龙”。营山县人民检察院随后给当地民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指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失误带来的法律后果,要求其立即撤销杨某的第二段婚姻关系。
成都商报记者从营山县民政局出具的相关决定上看到,杨某持判决书及相关证件到该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结婚登记,由于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只对证件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而无法对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同时杨某和另一名女子提出的申请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第5条之规定,符合办理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但经过营山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杨某持相关判决文书到婚姻登记中心登记时,因杨某的妻子阿丽不服该判决,已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杨某所持判决书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民政局认为,杨某在向该局申请结婚登记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持无效法律文书申请婚姻登记,其行为涉嫌欺诈,依法撤销杨某结婚登记行为,其结婚登记无效。
提醒
离婚判决生效前再婚将涉嫌重婚罪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科检察官任专祥表示,按照程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判决文书15日内可提起上诉,在此期间,离婚判决还未生效。这也意味着,杨某和阿丽的婚姻关系存续,不能和别人登记结婚,若与他人结婚,就涉嫌犯重婚罪,杨某如果要拿一审离婚判决去办理结婚登记,必须要有法院判决生效证明文件才行。
任专祥说,阿丽是在超过半个月后才收到判决文书,那么判决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应该从阿丽收到判决书之日起。法院虽然如实告知了判决生效时间,但是杨某却在自己单方上诉期届满后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而此时其与阿丽的婚姻关系尚处于不确定状态。
任专祥指出,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7月30日,成都商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获悉,阿丽提起上诉后,二审判决仍准予二人离婚。同时,阿丽也放弃了追究杨某重婚罪的权利。
吴波 王思卉 成都商报记者 王超
文中人物除检察官外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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