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自燃 钱财被毁 索赔诉请缘何遭驳回
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男子陈某借用姐夫刚买不久的电动轿车,行驶途中车辆自燃。 陈某称车上放有3万元现金及香烟等物被烧毁, 于是将出售该车的车行老板诉至法院。3月31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二审维持了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的诉请被驳回,原因何在?
陈某是仪陇县人, 其姐夫叫许某。2020年5月12日上午, 陈某借用许某的电动轿车外出办事。 当日上午11时许, 陈某驾车行驶到仪陇大风小学主公路时, 车辆发生自燃。因火势凶猛无法扑灭,陈某拨打110报警。仪陇县公安局日兴派出所的民警及消防队相继到达现场, 最终将火扑灭, 但车子被烧成了空壳, 车上的物品也全部化为灰烬。
当天下午4时许, 陈某到日兴派出所反映情况称:“我最近准备建房,当天向朋友朱某借了3万元现金放在车内。另外,车上还放有香烟一条、散装烟7包,以及车辆手续等相关证件。在上午的火灾中,现金和车上物品一同被烧毁,要求车行赔偿。事后,经仪陇县消费者协会、日兴镇调解委员会组织陈某和车行调解,但没达成赔偿协议。于是,陈某将电动车行老板胡某起诉到仪陇县法院, 索赔车内损失现金3万元、香烟165元。陈某向法院递交了他拍摄的车上灰烬的照片,称是烧毁的现金和香烟等物。他认为,车行擅自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油电组装车, 致使车辆在质保期内发生自燃, 车上损失的现金和财物应由被告赔偿。此外,陈某还向法庭申请,由朱某及两名见证人陈某泽、林某出庭作证,3名证人均称事发前陈某确实向朱某借了3万元现金。
针对陈某的诉称, 被告胡某却不予认可, 称车子是卖给许某的, 厂方要求原告方拿出鉴定报告, 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同时,他认为车子是合格的,因陈某没有提供事发车辆的准确车架号, 胡某向法庭提交了同一批次的车辆检验合格证。 对于陈某诉称钱在车上烧了, 胡某不予承认。
车上到底放没放3万元现金?被告是不是该赔偿这笔损失?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仪陇县法院认为,虽然陈某本人及3名证人均谈到陈某向朱某借款3万元用于建房的事实, 但由于陈某没有将事发车辆车上燃烧物品的残质进行相关技术鉴定, 无法认定照片中车内灰迹就是人民币、 香烟等物品的燃烧残质, 故无法查明陈某借款3万元及香烟等物品在本次事故中烧毁的真实性。因此,对于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予以驳回。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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