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债未果扣车索债俩帮手夺车轧人担主责
一男子因欠债被债主拦下并扣押了小轿车。 他请来两个朋友准备将车开走, 不慎将挣扎着 拦 车 的 债 主 轧伤。 经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帮忙的两名男子共赔偿伤者11万余元。
因欠债车辆被扣 朋友帮忙酿事故
仪陇县某镇男子邓松曾欠下本镇另一男子朱伟一笔债务,因朱伟多次催要无果,2019年2月27日上午,朱伟与妻子在家门口的村道公路上, 拦截了邓松的小轿车。
为尽快脱身, 邓松随即打电话给两位90后朋友周三和周小平。很快两人赶到现场,用车接走了邓松。车开到半路上,邓松提出让周三回去把他自己那辆被朱伟扣下的车也开走,并把车钥匙交给了周三。三人返回现场准备将邓松的小轿车开走时,遭到了朱伟及其妻子的竭力阻挡。 为顺利开走被扣轿车,当天下午,周三与邓松虚构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假称车已卖给周三。到现场后,周三驾驶邓松的车辆打算驶离现场,朱伟跑到车前紧拦不放,周小平便强行把朱伟抱到旁边另一辆车后面,几乎同时,周三松开刹车踩下油门, 车向前开去。由于朱伟极力挣扎,左脚不幸被车轮轧伤。
朱伟当天被送到当地中心卫生院治疗, 被诊断为左胫骨骨折, 第二天转往仪陇县人民医院。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朱伟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周三向朱伟支付了4.1万元, 欠债人邓松支付了3400元,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
对簿公堂评说是非 谁负主责各执一词
2019年底,朱伟状告周三及周小平,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朱伟在庭审时认为, 他向邓松讨债是合法行为, 拦车是在紧急情况下的民事自助行为。周小平强行控制他的身体,周三在他尚处于汽车前就强行启动汽车碾压, 周三和周小平属于故意侵权, 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周小平认为, 朱伟阻拦车辆是违法行为, 欠钱没还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紧急情况。 他对朱伟、 邓松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知情,才将朱伟拉住,是朱伟自己挣脱后将脚伸出才被轧伤,朱伟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一被告周三则认为,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应追加邓松和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我受邓松的安排为他开车, 邓松与我形成雇佣关系。 朱伟没有做到安全注意义务,处理事情不冷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朱伟应承担主要责任。 我本人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周三说。
原告担责三成 二被告赔偿11万元
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小平采取强行抱开原告的方式阻拦原告, 导致原告挣扎中被车辆压伤, 未能确保原告安全, 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 被告周三为开走车辆,在原告近距离拦车的情形下,未采取停车、下车观察周围环境等方式确保安全,而是立即踩油门前行,其对原告的损害后果亦有过错;周三开车时,应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其所负责任比例应高于被告周小平。
原告朱伟在债务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强行拦截车辆, 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案外人邓松只是联系被告周三让其帮忙开走自己被拦的车辆, 此种帮助非雇佣, 且被告周三轧伤原告超出了邓松的意愿范围, 故邓松不应承担责任。 本次事件并非出于驾驶机动车的过失, 而是二被告事前意思联络下分别实施驾车行为和阻拦原告的行为, 两者行为结合导致原告损害, 应认定为二被告共同侵权而非交通事故。法院酌定原告朱伟对其损失自行承担30%责任,其余70%责任由被告周三承担60%,被告周小平承担40%,且二人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周三赔偿原告朱伟67889.96元, 被告周小平赔偿45259.97元。
一审判决后, 原被告三人均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内人名均为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二人以上侵权
如何处理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构成了侵权,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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