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火灾房客跳楼受伤 失火租户和房东赔巨款

南充晚报 2020-09-01 00:43 大字

一楼租户经营的干杂店发生火灾,租住在四楼的一名租客从二楼跳楼逃生,摔伤。对于伤者的损失,法院确定由伤者自身担责3成,房东和酿成火灾的租户分别担责3成和4成, 并对伤者花费的前期27万余元医药费按此比例进行了处理。伤者治疗结束后,再次起诉房东和一楼租客索赔后续费用,法院按照同样的责任划分判决失火租客赔偿38万余元, 房东赔偿29万余元。

发生火灾仓皇跳楼 全身构成16处伤情

仪陇县某镇有一栋四层小楼,房主是七旬妇女陈某。几年前,她将一楼门面出租给刘某夫妇用于开干杂店,四楼的住房则租给了女房客许某。2017年7月25日凌晨0时40分许,刘某夫妇租用的一楼门市突然起火,一时浓烟滚滚,烈火熊熊,从睡梦中惊醒的四楼许某慌忙沿楼梯向下面逃生,跑到二楼时,呛人的浓烟令她几乎窒息,还被从一楼蹿上来的火舌烧伤。为了活命, 她从二楼跳到一楼,结果摔伤。

许某受伤后被送到附近医院, 被诊断为全身多处骨折、双下肢截瘫,烧伤面积达10%,全身共16处伤情。因伤势严重, 被转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截至2017年10月16日,共用去医疗费270942.47元。2017年8月18日,仪陇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 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刘某门面南侧, 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雷击、蚊香、吸烟引发火灾的可能, 不能排除门面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三处伤残再次起诉 索赔百万后续费用

2017年11月,许某将房东陈某和一楼租客刘某夫妇告上仪陇县法院,该院对原、被告三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由原告许某自身承担30%, 被告陈某承担30%、被告刘某和余某承担40%。三被告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房东和一楼租客按法院确立的责任比例分别赔偿了许某8万余元和10万余元。

后经司法鉴定, 许某为一处五级伤残, 一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适合安装假肢,配置步行器、轮椅车、后跟垫,花费颇巨。

2020年初,许某再次向仪陇县法院起诉房东陈某和房客刘某夫妇,索赔后续费用和相关损失。

庭审时,原告许某认为,因她受伤后花费巨大, 已在2017年11月提起诉讼, 法院已对前期27万元的医疗费进行了判决。 现她已经治疗终结, 又花去医疗费数十万元,造成家庭损失严重。请求判决三被告共赔偿1102645.446元。

法院照前次判例 定比例划分责任

被告房东陈某认为,发生火灾时,火并没有烧到二楼, 情况不是那么紧迫,许某不顾亲友劝阻选择跳楼;火灾系一楼租户刘某夫妇违规用电且堆放物品造成隐患,陈某作为出租人,对屋内电路, 对被告刘某夫妇等尽到了注意安全提示义务,本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刘某夫妇则认为, 许某主张的费用,在前期已经处理了约27万元,不应再纳入本案处理; 现在许某已能独立地在农贸市场卖卤菜, 对伤残等级、 假肢安装等费用保留申请重新鉴定的意见。

仪陇县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许某在火灾中受伤, 三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对火灾发生的原因及原、被告的责任承担比例进行了认定, 本案将依照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原告许某承担30%,被告陈某承担30%,被告刘某、 余某承担40%对许某遭受的损害予以判决。 法院确定许某后续治疗及安装假肢等费用共计968329.2元,由被告陈某承担30%即290498.76元,由被告刘某、 余某共同承担40%即387331.68元。

日前, 该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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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失火房东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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