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房屋争产权 合同不善成空谈
60多岁的陆云夫妇被儿媳的弟弟刘鳌告了, 刘鳌拿出一份合同, 声称多年前他出钱在陆云夫妇的楼上加盖了两层房屋, 并与陆云夫妇及其儿媳刘菲(刘鳌之姐)签订了合同, 其中一层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刘菲也持相同说法。 但陆氏夫妇却说, 刘鳌当年只是在他们家暂住,合同不真实。
因这份合同没有房屋女主人的签字,日前,仪陇县法院驳回了原告刘鳌的诉请。
为了争房去起诉 有份合同是依据
34岁的刘鳌是仪陇县人,去年底,他把姐姐刘菲和她的公公陆云、婆婆涂丹告上了仪陇县法院, 请求确认3被告家位于仪陇县金城镇一套住房的第三层(面积129.8平方米)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那套住房第三层的房产证上明明载明所有权归陆云夫妇所有,为何刘鳌说是他的呢?法庭上,刘鳌声称:经他和刘菲、陆云、涂丹等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了《房屋归属权合同》,2008年7月,他出钱在他们的两层住房上面加盖了第三层和第四层,按照合同约定, 其中第三层的产权归刘鳌所有。“被告应协助我办理房产证和户口迁移等手续, 但他们不但不协助我办理手续, 还把房产登记到了自己名下。”刘鳌说。
3被告之一的刘菲, 赞同刘鳌的说法, 称盖三楼和四楼是刘鳌出的钱,陆云和涂丹应该协助刘鳌办理过户手续。
房主当庭提抗辩 原告修房未出钱
但陆云却在法庭上抛出了另外一个版本:1999年至2001年我们在金城镇某村购买土地110平方米,后自行修建一楼和二楼。2007年我儿子陆松与刘菲结婚,结婚前刘菲家里房子垮了无法居住,我们看在儿媳的面子上,让她唯一的弟弟刘鳌在我家居住。2008年我儿子意外去世, 我们想依靠儿媳安度晚年。刘鳌提出在我家楼上加盖两层房子,但没有拿一分钱。刘鳌与我们书写的合同, 当时是手写的,全文是三楼只是暂时居住,没有他的产权,根本就不是现在交到法院这个打印的房屋归属权合同,刘鳌和他姐姐刘菲打印时就改了。当时我把刘鳌当成亲儿子对待,也没有防人之心,就把字签了,但涂丹一直都不同意签字。所有办产权的费用都是我们出的。
原告刘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 向法庭递交了2009年7月22日, 他作为乙方与三被告作为甲方签订《房屋归属权合同》一份。承办法官对这份合同进行了研究,发现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案涉房屋第三层由乙方修建, 房权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共用楼梯和走道。 合同末尾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名, 但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都承认,甲方“涂丹”的签名和捺印均是陆云代替。
只因合同有缺陷 物权转移未实现
案涉房屋该不该归刘鳌所有呢? 原被告席上4人分成了姐弟俩对夫妇俩的格局,争得不可开交。仪陇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现产权登记在被告陆云、 涂丹名下。原告主张该房屋所有权的依据是双方于2009年签订的合同, 该合同上甲方的签名有三人,即本案三被告,但该处房屋并非被告刘菲所有,故刘菲无处分权,她在合同上签字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同时,合同尾部签名处的“涂丹”并非由涂丹本人签名或捺印,而是由陆云代理,该合同对涂丹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刘鳌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他有理由相信陆云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刘鳌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关物权。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鳌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内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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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处理共同财产须经双方平等协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因房屋女主人未在《房屋归属权合同》 上签名,原告对案涉房屋的产权未实现善意取得,故法院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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