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34人获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7-07 00:33 大字

6月29日上午,仪陇县法院在阆中市看守所内的科技防疫法庭对张某、李某某等34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又称“仪陇金城8·23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李某某等34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等,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该案中还有7名被告人被仪陇县检察院另案起诉,仪陇县法院已分别进行审理,并定于次日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等人在2016年至2018年间,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张某、李某某等7人为恶势力团伙纠集者、其余11名被告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2017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建立了部分团伙成员参加的微信群,发布违法信息,企图提高自己影响力,壮大规模。仪陇县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前科情况及认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宁秀华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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