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一房二卖” 法院:返还双倍定金

南充晚报 2020-05-21 00:47 大字

邓某向王某购买一套房屋,约定总金额30余万元。交付定金10万元后,王某又将这套房屋出售给他人。邓某以王某违约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法院到底该如何判决呢?

签订协议多年 房主一房二卖

仪陇县男子王某, 几年前以自己的名义修建了一栋住房。他将六楼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男子邓某,2015年,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屋面积为115平方米, 总价款308200元。签订协议时,邓某向王某交付了定金10万元,随后在两年多时间内, 共分5次交纳房款26.3万元, 其中一笔7000元是王某代收的水电气上户费。

2019年2月, 王某向邓某交涉, 准备将七楼房屋交付给邓某,但邓某不同意,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邓某更换了六楼房屋的锁芯,并向装修人员支付了装修费1万元,准备装修。这时,王某才告诉邓某,他已把六楼的房屋卖给另外的人了。

买方起诉卖方 索赔相关损失

2019年10月, 因未能与王某达成一致意见,邓某将王某起诉到仪陇县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判令王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返还除定金以外的购房款16.3万元,并赔偿一倍的购房款16.3万元;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时,原告邓某声称,他曾多次向王某索要房屋钥匙,但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拒不交付,后来却准备交付七楼钥匙,称六楼房屋已出售给他人。王某一房二卖,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

王某在法庭上表示同意交付房屋, 不同意赔偿损失。“我收到邓某交付的26.3万元属实,扣减水电气上户费7000元后,购房款仅有25.6万元,而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共应支付购房款25.82万元,所以到现场邓某也没有完成交房条件。 邓某在没有交付房屋的情况下,私自更换房屋门锁, 违反了合同约定。我在2018年2月9日已告诉邓某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不然就把房子卖给别人, 但邓某没在约定的时间没来办理, 所以我在2月中旬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 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王某称自己并未违约。

被告构成违约 双倍返还定金

王某是否构成“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如果王某违约,究竟该赔偿邓某哪些损失? 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仪陇县法院认为,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王某的行为已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照《合同法》规定,邓某主张解除与王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王某称已与邓某约定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时间,逾期不办则有权另行出售,但王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王某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邓某主张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定金金额虽约定为10万元,但涉案房屋总价款仅为30.82万元,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数额不应超过房款总额的20%, 即不应超过61640元, 超出部分不作为双倍返还部分, 故王某应返还的定金为161640元。 因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法院酌定由王某负担邓某的装修损失8000元。 对于邓某的其余诉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 该院一审判决解除了王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王某向邓某支付房款、定金及装修损失共332640元。

律师志愿者行动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 静 :《合同法》 第115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故本案中,法院对于被告返还定金的数额作出了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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