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手脚的二手车
邱某从信某手中 购 买 一 辆 二 手车, 后发现该车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过改动, 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邱某能找信某退还购车款吗?
购买二手车 无法办过户
2018年4月12日, 女子邱某与河北省男子信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 约定以15.6万元的价格购买信某的一辆金色凯迪拉克越野车。当天,邱某将全部购车款转给了信某,信某将车交给了邱某,同时把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等所有过户所需的手续一并交给了邱某(此车当时登记在仪陇县男子何某名下).
不久后, 邱某到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 被告知此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曾作过改动, 无法办理过户。 邱某委托哥哥同信某联系,要求退款。据邱某庭审时提供的其哥哥与信某的通话录音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信某承认该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了改动,并且同意退款。但事后好几个月,信某却一直没有退款。
退款未落实 起诉二被告
邱某无奈, 只好将信某及车辆登记所有人何某告上了仪陇县法院。
庭审时,原告邱某称,她在过户时才发现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有改动的情况,随后与信某联系,信某也承认有改动,虽答应退款,但没有履行。邱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将车退还,信某返还自己全部购车款并赔修车损失。
而信某却辩称, 二人在签订合同时,邱某已了解车辆的情况,在办理过户时, 他积极为邱某联系车辆登记所有人何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是邱某拒绝办理。“我已答应退款,但邱某却执意起诉,应驳回她的诉讼请求。”信某说。
对于信某的辩解, 邱某反驳说,信某与何某不认识,他积极联系何某办理过户手续也不是事实。信某虽答应退款,但一直不出面。
另一被告何某出庭辩解说,他确有一台金色凯迪拉克车,但他于2017年12月27日, 卖给了乌兰察布市某汽修厂的孙某。他根本不认识信某,也未委托信某卖车,不清楚车辆和购车发票等原件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怎么到了信某手上。
卖方系欺诈 判决退全款
信某该不该退还购车款?法院审理认为, 信某在明知案涉越野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进行了改动, 可能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 没有把此事如实告诉邱某, 使邱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信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邱某主张撤销该《二手车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邱某主张信某退还购车款15.6万元, 并向信某退还车辆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邱某要求信某赔偿修车损失, 因未提供修车发票和付款证据,不予支持。邱某主张何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何某不是合同的相对方, 邱某也没有提供何某存在过错的任何证据, 故对邱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院一审判决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邱某返还购车款15.6万元, 邱某返还信某所购凯迪拉克越野车。
一审判决后,信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就意味着, 邱某可以全额收回购车款, 而此时她已使用了那辆二手车一年多。
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法院认为信某在出售车辆时存在欺诈,故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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