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东家:我咋成了股东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男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 被原来就职的公司冒用其名义, 设为该公司的股东。多年后他才得知此事,遂将公司告上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公司协助原告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去除原告的股东身份。
离职多年成股东
李某是仪陇县人。今年4月,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自己竟然成了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并出资200万元。他以前确实在这家公司工作过,可自从公司改制他就辞职了,也没有向公司出资,怎么当上了股东呢?他便找到该公司,要求他们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撤销自己的股东身份。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未予办理。
2019年5月16日, 李某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告上仪陇县法院。2019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请求法院确认他不是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并判令该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
维护权益打官司
李某在法庭上声称:“我原来是被告公司的职工, 公司改制后我就辞职了,该公司原名为四川省仪陇城市建设总公司。2003年6月9日,该公司改制后更名为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2500万元,在2003年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写道,我出资40万元。在没有经过我本人授权或者委托, 也没有经我同意的情况下, 被告公司在改制时私自在公司章程以及相关会议纪要等公司文件中盗用和假冒我的签名,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列为公司股东。2015年2月7日, 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修改了公司章程,标明我认缴股份200万元。上面所说的公司章程和会议纪要上的签名, 也不是我本人所签,我也不知情。实际上我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发起、分红或者经营公司,对自己股东身份也不知情,被告公司侵犯了我的姓名权。 这些信息我是在近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才知道的, 我要求被告公司变更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却没结果,所以才提起诉讼。
因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坐在被告席上的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代表自知理亏,没作任何辩解,承认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中所提的事实和理由,并表示他们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 配合李某到工商管理机关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依法判决改信息
仪陇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原告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因此对原告李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 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案件中,原告李某从未向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也从未同意过将其登记为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也认可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李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 以及原告李某从未参与公司设立、经营、管理等事实。 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李某同意或授权, 擅自冒用李某的名义进行公司股权登记, 并将李某登记为该公司股东, 上述行为构成对李某姓名权的侵犯。 故关于原告李某诉请确认其不是被告公司股东, 并要求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其姓名权、 对李某为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等的登记信息进行变更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李某不是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 协助原告李某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去除李某为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等的登记信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律师说法
侵犯姓名权怎么处理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任何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行为, 都构成侵犯姓名权,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确认被告公司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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