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工资错转5万多元 法院:不当得利须返还

南充晚报 2019-10-11 00:37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位财务人员,自称在给一名木工发放工资时,重复发放了5万余元。 二人闹上法庭后,木工辩解财务转给他的钱是他应得的工资。仪陇县人民法院查明木工月薪是1万元而不是他抗辩的1.5万元, 判决他将不当得利返还。

财务人员起诉木工 多收了5万元工资

刘某,是成都市金牛区人。2019年2月28日, 刘某向仪陇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将该县男子胡某告上了法庭。两个曾一起在南京务工的工友,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争得面红耳赤。

原告刘某说:“我是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某项目部包工头李某工地上的财务负责人。2017年10月24日,被告胡某到工地做木工负责人,月薪1万元。胡某2017年的工资结算到2018年春节前,2018年的工资从当年3月7日结算到12月23日,共9个半月,应计发工资9.5万元,扣除胡某平时借款50346元, 年终应补发工资44654元。 加欠下他2017年的工资8000元, 共计应向胡某发工资52654元。2019年2月2日,我向胡某转款52650元。第二天胡某打电话说没有收到款, 叫我重新给他转款, 我就向胡某提供的他儿子的账户转款5万元,同时又向胡某的支付宝账户转款2654元, 实际向胡某分别转款52650元和52654元, 多转了52650元。当我发现失误后, 多次向胡某讨要多转的钱,但胡某却拒绝返还。2019年2月12日,我和两位工友一道来到仪陇县胡某的家中,找他返还多支付的52650元,但他还是不给,说这就是他该领的工资。”刘某当庭向法院提出诉请: 判令胡某返还不当得利5265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

被告抗辩没有多收钱 工薪是1.5万而非1万

被告胡某却向法庭陈述了不同的版本。 他说:“我和刘某都在李某的工地上做事,我的月薪是1.5万元,而不是1万元。2018年3月到2018年底, 我共计工作了接近10个月, 工资是14万到15万,扣除借支的5万元左右,实际应发工资为10万元左右。 刘某向我转账的款项是我应领取的2018年工资,并不是什么不当得利。 刘某是代李某向我发放工资,即使涉及不当得利,也应当由李某向我主张返还, 刘某没有资格起诉我。”

虽然双方各执一词, 但对于胡某2019年的工作时间以及刘某向胡某转款的数额却没有争议, 双方的讼争焦点在于刘某向胡某转款的5265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以及刘某是否有资格作为原告起诉胡某。

法院认定属不当得利 判决被告返还5万元

仪陇县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针对刘某的诉讼主体地位,刘某是案外人李某工地上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工资的发放,胡某辩称刘某主张返还的52650元应为案外人李某的资金。但案外人李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明中已经表明案涉款项由刘某来讨回,且在法院事后核实相关证据时,李某也强调了案涉款项是刘某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与李某无关。法院认为刘某给胡某的转款均是从刘某本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中支出,案外人李某并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故刘某有权向胡某提起诉讼。

对于刘某向胡某转款的52650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 法院可以认定胡某平时借支50346元及在2017年的工资尚有8000元未得到支付的情况属实, 故双方的主要争议就在于胡某的工资标准究竟是月薪1万元还是1.5万元。刘某为此提供了工地的工资表, 对照2017年与2018年的工资表,可以看出胡某的工资确为月薪1万元。胡某主张其月薪为1.5万元,但并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胡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某返还52650元及资金利息。

律师说法

不当得利应无条件返还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也就是说, 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受到刑事处分. 不当得利者拒绝归还不当得利,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确定5万余元诉争款属于被告合法收入,故法院判决其返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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