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偷东西 致人受伤吃官司
本报讯 仪陇县男子吴某和张某怀疑刘某到张某父母家偷东西, 二人在没有真凭实据的情况下, 强行把刘某扭送到公安机关,致对方受伤。近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吴某和张某赔偿刘某1.3万余元。
吴某和张某均系仪陇县某乡村民。2018年4月25日,吴某、张某因怀疑邻居刘某到张某父母家偷东西, 便叫刘某到派出所把事情说清楚,被刘某拒绝。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刘某受伤。当晚刘某即前往仪陇县永乐中心卫生院检查,诊断为“第十肋骨骨折、面部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 住院治疗后于2018年5月13日出院,共住院18天,花去住院治疗费6141.23元及门诊费214元。
事后, 刘某将吴某和张某告上仪陇县法院。该院认为:吴某、张某因怀疑刘某有到其父母家偷窃的行为,在未经过相关证据核实的情况下,便强行将刘某往派出所拖拉引发纠纷,并在此过程中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 导致刘某受伤,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对各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记录在案,足以认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吴某、张某共同侵权事实清楚,应当连带对其致伤刘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刘某在面对吴某、张某质疑时,理应寻求合理解决方式解释自身嫌疑,而不能图一时口角之快,导致纠纷发生及矛盾加剧, 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酌情确定吴某、张某连带赔偿刘某合理损失的70%较为适宜, 不足部分由刘某自行承担。该院判决吴某、张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刘某13892.19元。一审判决后,吴某、张某不服,上诉至南充中院。 日前, 南充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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