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撞伤行人 车主司机保险运业共担责

南充晚报 2019-08-08 00:48 大字

大货车撞伤路人,交警认定司机全责, 伤者将货车挂靠的运业公司、 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及车主、 司机告上法庭。日前, 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4万余元,另外13万余元由车主、司机和运业公司连带赔偿。

大货车撞伤七旬翁 司机被认定负全责

吴某,巴中市巴州区人,他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将这两辆车挂靠在南充一家运业公司,并将两车连接在一起,雇佣了南部县男子杨某当司机跑货运。2018年5月20日早上6时30分,杨某驾驶大货车从仪陇县日兴镇向马鞍镇方向行驶, 当行驶到一个弯道处时, 大货车先是撞上了在路边正常行走的老人陈某, 后又与高某停放在左侧道路上的大中型拖拉机相撞,造成3辆车受损、 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8年6月27日,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某驾车时对道路周围交通环境观察不足,临危处置不当, 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认定此次事故由杨某承担全部责任。

时年74岁的陈某受伤后被送入仪陇县一家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全身多处挫伤和骨折, 经住院治疗33天痊愈出院,产生医药费206812.16元,门诊费2245.2元。经司法鉴定,陈某构成一个八级附加两个十级伤残。

车主称司机拉私活 二人都说不应担责

2019年1月8日, 陈某将肇事车所挂靠的运业公司、车主吴某、司机杨某和大货车投保的成都某保险公司告上仪陇县法院, 要求赔偿他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37778.36元。

庭审时,原告陈某称,他在公路边行走,被杨某驾车撞伤,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由杨某负全责。 因对赔偿事宜与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共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保险公司指出, 陈某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赔。

被告运业公司认为,公司是挂靠车主,实际车主是吴某, 杨某是吴某雇请的驾驶员,杨某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杨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说明他过错重大, 超出保险理赔部分应由杨某承担。

被告吴某称, 事故是在杨某拉私活时发生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而被告杨某辩解说, 他绝对没有开车拉私活,他是受雇请开车,事故责任理应由运业公司和车主吴某承担, 他不应承担责任。

超出保险理赔部分 由三被告连带赔偿

仪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吴某雇请的驾驶员,其在运输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受伤,应当由雇主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经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足见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吴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吴某将车挂靠在南充某运业公司名下从事运输经营,故吴某与运业公司应当对此次事故中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先由成都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出保险理赔部分由杨某、吴某与运业公司连带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按农村标准对原告陈某计算赔付数额,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成都某保险公司向陈某赔偿14.9万元;被告杨某、吴某与南充某运业公司连带向陈某赔偿13.8万余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雇员因过失致人损害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获得者):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司机作为雇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其有重大过失, 故判决其与雇主(车主)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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