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开玩笑要跳 楼女生推波助澜酿悲剧

南充晚报 2019-08-01 03:57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男生向3名女生开玩笑说“我要跳楼”,一女生摸了一下他的背部,一女生轻推其背部, 另一女生用言语相激,结果该男生从四楼摔下,受伤致残。伤者将3女生及其家长、学校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62万余元。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推”“摸”女生的家长分别赔偿伤者19万多元和9万多元、 保险公司赔偿14万余元。

男生开玩笑说跳楼 不料弄假成真

2018年1月15日下午5时许, 仪陇县某学校上晚自习前, 男生陶程和3名同班女生曾香、许欢、苟晴,在教学楼4楼楼梯拐角处嬉戏。这时陶程对3女生开玩笑说:“我要跳楼!” 并面朝墙外双手抓住1.2米高的护栏。 曾香对他说:“你去跳!”许欢轻摸了一下陶程的背部,曾香随后轻推了陶程一下。苟晴又用言语激将他。不想这时悲剧发生,陶程当场从四楼跌落到了楼下。

学校立即将陶程送往仪陇县人民医院金城院区治疗,因伤势严重于当晚转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2018年4月4日,陶程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5.4万余元。 学校共为陶程垫付了各项费用16.83万元。出院时,陶程被诊断为右侧股骨、髂骨、耻骨等全身14处骨折及右侧肺部感染、下颌皮肤裂伤。经司法鉴定,陶程构成三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

对簿公堂索赔损失 被告辩称无责

2018年9月19日,陶程在父母和律师的代理下,将3名女同学曾香、许欢、苟晴及她们各自父母、 就读的学校和学校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仪陇县法院。

法庭上,陶程声称,他与曾香、许欢、苟晴在教学楼上嬉闹,被3人推落地面受伤,他在校读书期间遭受不法侵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陶程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其住院治疗费、 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曾香辩称, 原被告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补充责任。

许欢辩称, 她只是轻轻摸了下陶程的后背,是他自己说要跳楼,她不应承担责任。

苟晴说,她没推陶程,不应担责。

仪陇县某学校表示, 学校一直关爱学生,学校是按照标准化建设,护栏也加高了,学校内外和教室中均张贴了安全提示标语, 学校也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管理教育,同时与家长签署了安全责任书,学校对于原告的损害尽到了及时救助和处理义务,因此,学校没有责任。学校在陶程受伤后垫支了16.83万元,组织捐赠了1.2万元,要求原告方返还16.83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 保险公司不涉及本案的法律关系,学校如无责任,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如承担责任,公司仅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酌定各方责任 被告担责九成

原告和各被告究竟怎样承担责任呢?仪陇县法院认为,陶程在下午放学到晚自习期间受伤, 虽属于学生自由活动时间,但仍属于学校整体教育时间,且事故发生在教学楼,学校仍负有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时, 陶程采取高度危险的动作,曾香、许欢向其实施了“推”“摸”的动作, 同样具有高度危险性, 三人均有过错。 苟晴的言语激将行为对事态发展有推动作用, 但对陶程的严重损害后果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故陶程的损害应当由学校、曾香、许欢及原告陶程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酌定陶程承担10%、曾香承担40%、许欢承担20%、学校承担30%。因曾香和许欢系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承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曾香的父母赔偿陶程19万余元,许欢的父母赔偿9万余元,保险公司向学校支付14万余元(因学校已垫付168300元,赔偿责任已履行),陶程的家长向学校返还多垫支的2.3万余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赵云

多人实施侵权行为 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 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伤者本人对其自身坠楼摔伤负有责任,而3被告责任大小不同,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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