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偏架伤人 男子领刑1年2个月

南充晚报 2019-03-11 01:01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名90后男子,在与朋友通电话时, 得知朋友正在与他人发生纠纷, 他立即打车赶到现场, 在帮朋友吵架的过程中,用刀将对方刺伤。昨(10)日,记者从高坪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一审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邢荦有期徒刑1年2个月。

邢荦1991年1月出生于仪陇县,后在顺庆区居住。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

2017年12月22日晚上11时许, 正在顺庆城区玩耍的邢荦给朋友马伟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准备找他耍,从电话中得知,马伟此刻正在与其他人吵架。 邢荦一听顿时来了精神, 便自告奋勇地说:“我马上过来。”他问明马伟吵架的地点后,便立即乘坐一辆出租车,赶了过去。

原来,就在刚才不久,马伟和朋友汪闯在高坪区白塔路与民福街交界处的人行道上行走时, 一辆越野车从他们身边开过来, 车速很快,掀起一股冷风,马伟受到惊吓,便向车内骂了一句脏话。司机孙冲听到骂声后,便将车停在前边不远处,下车辱骂马伟,双方发生争吵。

当邢荦风风火火赶到事发现场, 看到孙冲仍在辱骂马伟时, 邢荦便将孙冲拉到路中间,与其争吵。在争吵过程中,邢荦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 刺伤孙冲的左胸部和右肩胛部,后逃离了现场。孙冲受伤后,向高坪区公安分局报了案。经该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投案自首赔损失 获刑1年2个月

案发后, 邢荦积极与孙冲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2018年5月11日,邢荦自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8年8月22日,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荦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向高坪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荦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轻伤),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邢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邢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邢荦积极与被害人孙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一审依法判处邢荦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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