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妹法庭上各执一词 30万借款是否交付成焦点

南充晚报 2019-03-08 01:55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表妹将表哥告上法庭,称表哥从她那借了35万元未还,但表哥却称,只借到5万元,虽亲笔书写了35万元的借条, 但另外那笔30万元的借款表妹并没交给他。昨(7)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表哥借款金额为35万元。

表哥站上被告席 借款多少成了谜

家住仪陇的洪福与雷潇系表兄妹关系,洪福从事金融工作,雷潇是一位个体户。2017年12月,雷潇将表哥洪福告上仪陇县人民法院, 称洪福欠下自己35万元借款不还。 雷潇在法庭上陈述,2013年5月9日, 她分三次从银行取出现金15万元, 在仪陇县金城镇建设路交给洪福手中;2014年3月8日, 她又按照洪福的要求, 将借款20万元转账到龙岗账户。后来,洪福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便于2016年8月29日给她出具了一张借款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

但被告洪福辩称:“在2014年左右,我找雷潇借款5万元, 在2016年8月29日,我给她打了一张35万元的借条,除了以前那5万元外,准备再向她借30万元,可雷潇收到借条后没有给我30万元,我考虑到是亲戚关系,也没有找她更换借条。在这张借条注明‘原借款利息已付至2016年6月’,就是以前借到的那5万元的利息。”

提出主张没证据 被告一审败了诉

仪陇法院认为:雷潇主张的借款有洪福出具的借条, 金融机构交易记录予以佐证;洪福辩解借款本金只有5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结合二人之间的亲戚关系, 双方从事的职业和家庭经济状况, 法院对雷潇主张的借款事实予以采信。2018年5月, 仪陇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洪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雷潇偿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后,洪福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洪福偿还雷潇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洪福上诉称, 虽然雷潇提供了2013年取款15万元的凭证, 但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把所取的15万元交付给了我。雷潇提供了2014年3月8日转账给龙岗的转账记录,同样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我要求她转给龙岗的。

二审中, 雷潇向法院提交龙岗书写的借条原件一张, 内容为:“今借到洪福现金15万元, 借款人龙岗担保人洪福2013年5月9日”。雷潇称,2013年5月9日, 龙岗向洪福出具15万元借条,洪福作为担保人在上面签字, 并将借条原件交与我保存。 这能印证我于2013年5月9日分别三次取款在银行大厅将15万元交给洪福的事实, 说明了这笔借款的去向是洪福又借给了龙岗,我不认识龙岗,钱是借给洪福的。可洪福却称: 那15万元是雷潇借给龙岗的,我只是担保人。

二审再交新证据 原告权益受保护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雷潇提交了分三次从银行取款15万元的银行记录,并提交龙岗于同日向洪福出具的15万元借条原件,证明洪福向雷潇借款的去向,洪福称这笔借款系龙岗向雷潇所借,这与雷潇持有的借条内容写明系龙岗向洪福借款15万元不符。洪福虽在借款15万元的当时没有向雷潇单独出具借条,但他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表明洪福与雷潇之间存在15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借款15万元的去向和用途。

雷潇银行账户在2016年6月后没有相应利息进账,这与洪福书写的35万元借条中注明的“原借款利息已付至2016年6月”吻合。同时,洪福与雷潇系表亲关系,洪福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他对于向雷潇书写35万元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当知道。洪福二审中称35万元借条由此前没约定利息的5万元借款以及雷潇答应出借而没有实际履行的30万元借款组成,这与他在35万元借条上注明的“原借款利息已付至2016年6月”内容不符。综合雷潇的举证和双方的身份关系,二审法院对雷潇主张的与洪福存在35万元借款的事实予以采信。近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说法

亲属间借款注意事项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亲属间借款若为银行转账, 应当尽量保留证据,以便日后法院查明转出方、转入方账户资金情况;若交付现金,则出借方应当保留借款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如对簿公堂,还应向法院提供借款前取款记录、 家中备用现金情况、 投资经营中可调用资金情况等,以便让法院结合借款金额、出借人经济能力及与借款人的亲疏关系,双方分别对交付时间地点等所作的陈述,判断借款的合理性及交付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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