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酒驾交通违法逾期未处理的人员的通告
以下381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逾期未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向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路139号)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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