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良城禁止早婚碑与广安守御千户所

广安日报 2018-08-12 01:05 大字

禁止早婚碑如今风化严重,字迹模糊。

□陈杰杰 文/图

“督察院禁止早婚示谕”碑位于前锋区小井乡大良城东门外右侧,刻于石壁,长方形碑框,宽74.6厘米,高156.7厘米,浅龛,内有3竖行双线阴刻楷体字,字径宽10厘米,高10厘米,共4行,从右至左内容为:“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后男婚须年至十五六岁以上方许迎娶,违者父兄重责枷号,地方不呈,官者一同枷责。万历九年十一月吉,分巡道刻石,守御所奉镌。”该碑刻是明政府禁止早婚的石刻婚姻法令,也是目前发现的为数不多的明代设立广安守御千户所的实物证明。

大良城地处川东北水陆交通要冲,西控渠江,东临华蓥山,古代是达州、巴中、南充、广安等地通往重庆、万州、开县的咽喉要道,也是捍卫川中的屏障,战略地位极其重要,加之城上及周边耕地较多,水源充足,宋至明清一直有百姓军民居住其上,商贾、庙宇兴盛。东门作为进出大良城的主要通道,是来往行人的必经之地,禁止早婚碑刊刻在这里,能够达到长期的宣传普法效果。

这类碑刻目前在川东北周边各地还发现有6处,均位于古驿道上,分布在邻水、剑阁(2处)、仪陇、通江及重庆彭水,几处碑的边框长宽、字径大小和刊刻的主题、内容、字体、年代基本一致,仅落款镌刻单位不同。此类碑刻集中发现于四川地区,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明中期丘浚在上给弘治帝的《大学衍义补》著书中,曾明确指出当时四川在全国范围内早婚现象最严重、问题最突出。明王士性《广志绎》说:“蜀中俗尚缔幼婚,娶长妇,男子十二三即娶。”这种早婚现象主要表现,就是指腹为婚、童养娶媳、纳妾迎小,其中又以小男娶大女最为典型。古代巴蜀地区战乱频繁,地多人少、人口不足的社会现实和早婚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加上夫家视年长媳妇为可资利用的劳动力等因素,共同形成了早婚的民风习俗。然而,事实上早婚、童婚造成的人的身体素质下降、夭折、诉讼纷争等问题频发,破坏了社会秩序,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鉴于此,明初朱元璋就已规定禁止指腹为婚,要求男子16岁以上、女子14岁以上方允许婚配的法令,但民风积习难改,四川又居西南之地,天高皇帝远,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

那禁止早婚碑刻是怎样出现的呢?据《明史》记载,张士佩(陕西韩城人,嘉靖35年进士,后官吏部侍郎,南京户部尚书)在万历八年三月以都察院右副都御使任四川巡抚后,针对早婚风俗,下令在川内交通道路上每五里立一块石碑禁止,严明了处罚措施,向军民广而告之,以期起到普法宣传和扭转社会风气的作用。州志金石志(以下未注明版本州志均为清宣统版《广安州新志》)中提到,在州北杨家坪三里路旁,也有一处“都察院谕禁碑”,字径二寸,无落款时间,内容为“都察院示谕军民人等知悉,今依律禁卖年在十五六岁以外女子为婢,违者将父兄重责枷号,不呈官者一同枷责”,这个禁卖未成年女子为婢与大良城禁止未成年男子结婚的规定都有着纠正风气、稳定社会秩序的现实意义,也侧面反映了封建社会重男轻女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州志中记载关于明代都察院示谕碑刻在广安还有多处,但其余实物尚未发现。各地大规模立碑,涉及的地方部门和实施单位必然很多,这就反映在了碑刻的落款单位上。

大良城东门“督察院禁止早婚示谕”碑落款时间为“万历九年十一月吉”,此时正是张士佩以都察院右副都御使任四川巡抚期间,分巡道是行省下设的负责督理所辖府州县诉讼、刑法等事宜的一级地方监察区。明代广安州、仪陇县属顺庆府,剑阁、通江县属保宁府,两府均隶属于川北分巡道。因此,大良城、通江、仪陇、广元的早婚碑刻均为川北分巡道按照都察院要求内容刊刻,具体到每个地方实施现场刻石的单位就是碑刻最后落款的如“保宁府广元县正堂立”、通江县“酒店铺立”,而广安大良城碑则为“守御所奉镌”,则明确说明了大良城上的禁止早婚碑为驻守该地的广安守御千户所刻立,这就证明了明代政府在广安实行了卫所制度。

明代疆土实行“中央六部—布政司—府—州县”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五军都督府—都指挥使司—卫(守御千户所)—千户所”的卫所军事管理体系,这两种管理体系和管理区域在地方并存而又相互独立。因卫所事务属于兵部都督府管辖,又多涉及军事机密,不属地方管理,故地方文献对此记载极少,本文仅就州志等零散记载结合文物题刻说明广安千户所的存在情况。明代广安州隶属四川布政司川北道顺庆府,管辖岳池、渠县、大竹、邻水四县,这是行政区划上的管理体系。明初又在军事重地及交通要道设立卫所,驻扎军队,用于镇压变乱和屯田耕种,军户世袭、家属同守、寓兵于农是卫所制的主要特征。《明朝都司卫所列表》中列出洪武八年后四川都指挥使司在整个川东除石柱、酉阳等少数民族地区外,仅设立了重庆卫、保宁千户所、广安守御千户所三个卫所,广安以其优越的水陆交通地理位置和牵制四方的战略管控力成为明代在川东北设立的唯一卫所。州志记载,明初洪武年间设立了广安守御千户所,领兵1120人,下设10个百户所,各领112人,分驻在州境内各处关防要地,如岳池黎梓卫。广安千户所隶属明中央右军都督府四川都司管辖,后来一度废置,宣德年间,因广安州及周边各地匪乱、起义频繁又重新设立,并提升为行都司,驻军规模和军权也不断扩大,这是广安守御千户所的军事管理体系。但广安守御千户所不在《明史·地理志》中“实土”卫所之列,说明其仅具有驻防和屯田的使命,而不兼具管辖州境内其他民政事务和人口的权力。州志户口志明确说明“成化时共编户二十一里,有军户、民户、打猎户、阴阳户、医户、乐户等之分”,说明广安千户所世袭的这些军官、士兵及家属有独立的属于明政府兵部卫所系统管理的军户户籍。州志城廨志载“广安守御千户所署在州南五里望江坡,旧称营房”,这是千户所办公和城区驻防的地方,具体位置应在今广安城南中桥、白塔附近江边高地上,州志岩险志载“所前堡,今三圣街,以旧为守御所署前名”,这是因该堡在广安守御千户所附近位置而得的名称,同时州志古迹志说“明镇抚司故址在州北百里镇司壩,千户所属官分驻之地”,说明州北花桥附近为广安千户所下属的管理刑狱诉讼的镇抚司分驻地。“禁止早婚示谕”碑由守御千户所刊立,显然,大良城也是广安千户所的辖地并有军户聚居屯守。

据查,万历九年(1581),广安千户所的军事主官为李闇(祖籍河北溧县),他于隆庆四年(1570)十月袭父职任指挥佥事(明例千户所长官正千户为正五品,但实际多存在正千户署正四品指挥佥事职级事例,同期广安知州为从五品),至万历二十二年(1594)四月其子李荫臣出幼(明制一般15岁以上)袭职,这与州志职官志记载明代天启五年(1625)任职武官的有“守御指挥佥事李荫臣,千户所赵之屏,管屯所清良翰,操捕吴国臣、雷奋扬,百户所朱立勋”之中的李荫臣为同一人,其余几人则为千户所下设的副职、管理屯田和缉捕操练等属官。现存明代重修的广安城南兴国寺大殿爪柱内额上也有墨书“广安千户守御所武德将军正千户李铭、武略将军副千户吴源史”字样,也进一步说明了明代广安守御千户所的存在,并证明了该寺在重修时广安千户所的长官曾参与其中。2015年,在广安奎阁江边出土了一件明代万历十九年(1591)王德完《新建蔺公生祠□记》手迹残碑,其落款中也出现“广安守御千户所、百户赵傅”等字样,这是广安设立千户所的又一明证。按照卫所武官世袭的规定,结合文献记载,广安千户所的世袭正副千户应为李、吴两姓,具体承袭人及顺序在明代兵部《武职选簿》卫所职官的档案中应有详细记载,在此不作讨论。而大良城禁止早婚规定是四川巡抚以都察院的名义颁行的,再由按察司系统的川北分巡道转行至卫所系统的广安千户所刻立,这一司法行政管理体系也说明,明后期卫所实际地位和权力已遭到严重弱化,这与当时的政治发展形势也是吻合的。

历史虽已远去,但大良城“督察院禁止早婚示谕”碑作为具有进步意义的婚姻法令,400多年来一直在起着教化民风的作用,也成为明代广安守御千户所设立存在并维系川东北社会稳定的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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