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型有争议购车合同告吹万元定金未退还引发诉讼
■ 唐晓兰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王茂入
肖某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但未明确是2017款还是2018款,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卖方拒退万元定金, 被肖某告上法庭, 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昨(24)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认为,作为专门销售汽车的经营机构,卖方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车款负有主要责任,日前终审判决返还全部定金。《购车合同》未明确款型 合同中止定金没退还
肖某是仪陇县永光乡人。2017年11月30日,他到县城新政镇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看车,经该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推荐,肖某选中了一款黑色轿车,随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上对车辆品牌、型号、颜色、价款(19万元)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肖某向这家公司交了1万元定金。
一周后, 肖某到这家公司提车,公司让他交纳剩余的18万元后去提车,肖某发现这款车是2017款,便与该公司交涉,说:“你们有没有搞错哦?我订购的2018款的。” 但公司却坚称他订购的是2017款。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肖某表示不买车了,要求退还定金。但汽车销售公司认为肖某违约,拒绝退还定金。
起诉卖方双倍还定金 被告声称无责拒返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某于2017年12月17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汽车销售公司。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肖某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声称,2017年11月30日,他与被告公司的销售人员王某约定,被告公司向其出售某品牌黑色小轿车一辆,价款19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当时他看见合同上并没有注明所购车辆为2018款,便向王某提出应该写明2018款,可王某却说“不用写,大家都晓得”。合同签订后,他向被告公司交了1万元定金, 被告公司却没有在约定的一周内向他交付某品牌2018款的车子而是交付的2017款的。 肖某说:“被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没有尽到提示义务, 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所以起诉到法院。”肖某向法院提出3项诉讼请求: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购车合同》;判令被告方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对于原告肖某的说法,被告公司的答辩却大相径庭,辩称肖某就是买的2017款的车, 现在肖某不买了,他们同意解除合同,但肖某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损失;公司没有违约,双倍返还定金不成立;本案诉讼所涉及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公司称,因为双方签订有书面合同,原告拒不履行导致本案争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级法院判决有差异卖方责任较大退全款
合同中未明确订购车辆是2017款还是2018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到底该由谁负责? 万元定金究竟是不用返还还是双倍返还?上述两大问题成了争议的焦点。仪陇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双方对合同中型号为某品牌1.8T领先型理解出现分歧而导致双方自愿解除合同, 本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双方因型号应为2017款还是2018款的争议,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原告在签订合同时, 发现没有明确约定车辆的款型仍然签订合同, 对争议的发生具有较大过失; 而被告在本案中属于提供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向原告确认,被告也具有过失。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被告的共同过失造成了合同不能实现, 双方在各自的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合双方过失责任,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8000元为宜。
2018年2月13日,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被告汽车销售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肖某归还定金8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肖某提出上诉请求:应改判由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仪陇某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由该公司返还肖某8000元的判决,且肖某所交定金1万元不应当返还。
在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南充中院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该院认为: 引发本案的原因系肖某主张所购车辆系2018年款黑色某品牌1.8T领先型,而汽车销售公司主张系2017款,但《购车合同》 对标的物黑色某品牌1.8T领先型车辆系2017年款还是2018年款未予注明。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因汽车销售公司系专门从事销售车辆的经营机构, 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全额返还肖某支付的定金1万元,一审判决返还8000元不当,南充市中院予以纠正。
2018年7月中旬,南充中院终审改判仪陇县某汽车销售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肖某定金1万元。
律师说法
合同无法履行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合同双方按照相应的比例来承担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该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只有通过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 本案中, 因双方订立购车合同时,没有明确车辆的款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 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 最终判决销售方全额返还购买方的定金。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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