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小孩“牵”走1.5万元 母亲不认账 到底该谁还?
卫生院收费室1.5万元不翼而飞,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是3个小孩所为,其中9岁和7岁的两姐妹承认将钱拿回家交给了妈妈,但女孩的妈妈却矢口否认。3月9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判决两小孩及其父母返还卫生院1.5万元并承担利息。
收费室里丢了钱 警方查出三小孩
2019年9月25日,西充县某镇卫生院收费室公款被盗,卫生院收费员朱彤报案称,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 她在收取了最后一笔缴费款后,因为还没到下班时间,她就到收费室后面的休息室休息,当时她把两天收取的费用放在一只黑底花面的帆布挎包里,挎包放在抽屉里,抽屉没上锁,后发现包里丢了1.5万元,还剩800多元。
因卫生院收费室没安装监控,警方经过大量排查,于9月29日找到了两名嫌疑人,她们是本镇一对9岁和7岁的小姐妹郑箫和郑菁。姐妹俩在郑箫的班主任老师的陪同下,接受了民警的调查。 郑箫说,那天下午放学后,她和妹妹以及妹妹的同学徐馨来到了镇卫生院收费室外面,收费室的窗户没关,妹妹郑菁用手伸进窗子,从里面将门打开,3人进入收费室里面那间屋,看见一个女的在里边睡觉,徐馨从抽屉里面一只带花纹的黑色包包里拿了钱交给了她,她装在一个袋子里,回家后她把钱交给了妈妈,妈妈和她、妹妹一起把钱存进了银行。 妈妈对姐妹俩说,有1.5万元。
郑菁也向民警陈述, 她和姐姐、徐馨一起去卫生院拿过钱,交给妈妈, 妈妈带着她们去银行存了钱。
直到一个多月后的2019年10月31日, 民警才找到姐妹俩的妈妈向姝, 但她否认两个女儿给她拿过钱。
母亲否认收过钱 法院判决须返还
去年10月,西充县某镇卫生院将郑箫、郑菁及她们的父母郑瓒、向姝起诉到西充县法院, 请求判令4被告一次性返还1.5万元, 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卫生院声称,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破后, 二小孩的法定监护人郑瓒和向姝至今没有还钱,给卫生院造成了损失,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郑瓒没有到庭, 被告向姝辩解说, 她的孩子没有拿钱,也没有拿钱给她,卫生院被盗与她家4人无关。
原被告双方意见严重分歧,西充县法院认为,原告卫生院收费室的公款1.5万元被盗,经西充县公安局侦查, 找到被告郑箫和郑菁, 其中郑箫在讯问笔录中对拿钱的经过、 金额作了详细描述, 描述拿钱的场景与卫生院收费室的场景一致,也与报案人的描述一致,郑菁也对共同拿钱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卫生院收费室1.5万元公款被郑箫、郑菁拿走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郑箫、郑菁作为直接侵权人, 应当对拿取的1.5万元承担返还责任, 并从拿钱当天起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向姝虽否认郑箫、郑菁拿钱回家,但向姝、郑瓒作为郑箫、 郑菁的法定监护人,无论郑箫、郑菁是否将钱交到向姝手中,向姝、郑瓒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限4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卫生院1.5万元, 并从2019年9月25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名)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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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由谁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主要以年龄为标准:《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4名被告中,9岁的姐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7岁的妹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警方查明卫生院公款系被姐妹二人拿走,法院予以确认,故判决由两小孩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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