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先走交强险
本报讯(朱臻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1月5日, 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西充某保险公司、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敲响了适用《民法典》案件的“第一槌”。
2019年12月, 陈某驾驶小轿车从西充向南部方向行驶, 行经西充县环城大道时与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刘某相撞, 致刘某和自行车乘坐人刘某的孙女、年仅8岁的吴某受伤,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案处理),吴某因全身多部位损伤接受治疗。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及吴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吴某右胫骨远端骨骺分离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患器质性精神障碍, 评定为十级伤残。2020年10月, 吴某向西充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西充某保险公司、 陈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 两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无异议, 因此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规定, 明确赔偿顺序成为案件焦点。《民法典》 实施前,《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赔偿顺序并无明确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陈某应承担10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西充某保险公司作为车辆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赔付责任。经计算,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5738元;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45455元, 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 共计118205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付原告5897元,被告西充某保险公司赔付原告118205元。
“简单来说就是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以前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现在《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加以明确,以‘法典’的形式统一规范, 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准绳。”承办法官向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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