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燃烟花炸瞎眼 商家判赔15万
一名中年男子在除夕夜燃放烟花时, 烟花在断火停燃后约6分钟复燃,将 其 右 眼 炸 伤 失明。12月16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12月8日一审判决烟花生产商赔偿顾客15万余元。
除夕之夜发生事故 断火烟花炸伤眼睛
今年1月24日 (农历猪年腊月三十)晚上12时许,就在新年钟声即将敲响的时刻,西充县某镇却发生了一起悲剧:54岁的男子杜某燃放烟花时右眼被炸伤。
杜某是西充县某镇农民,在该县一家公司务工。 为了庆祝新春佳节,农历腊月二十八日,他和侄儿开车到西充县常林乡环宇烟花爆竹科研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该公司生产的“中国龙”108发组合烟花一件、 龙凤呈祥烟花一件和鞭炮一盘,用微信支付了384元。除夕夜24时许, 杜某在自家院坝燃放烟花庆祝新年, 五彩缤纷的烟花把乡村的夜空装点得一片绚丽,烘托出浓浓的喜气。 但这盒108发的组合烟花发生了断火现象, 仅发射了几发后便“停摆”了。从事发后杜某提供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杜某在旁边观察了约3分钟,随后进入屋内。 大约2分钟后,他走到院坝里,上前观看没有燃放的烟花。约过了30秒钟,烟花复燃,继续发射,其中一发倾斜射出,射中了他的右眼。当时杜某感到右眼部一阵剧痛,用手一摸,竟然流出了鲜血……
杜某受伤后,在农历鼠年大年初一被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 被诊断为右眼球爆炸伤。住院治疗半月后,他于2月9日出院, 继续在该院门诊治疗, 共产生医疗费用8700多元,但其右眼最终没能保住,不幸失明。 后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杜某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起诉商家索赔损失 被告当庭另有说辞
因与烟花生产商环宇公司没有达成赔偿协议,2020年7月3日, 杜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西充县人民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合计395253.16元,并称后期如需摘除眼球安装义眼, 他有权另行主张相关费用。
原告席上的杜某诉称,被告环宇公司生产的烟花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存在‘熄引、发射偏斜角、 断火及间隔时间超长’等质量缺陷。这些质量缺陷导致其右眼受伤失明。被告公司应根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他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但被告环宇公司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中国龙”组合烟花在醒目位置标示有燃放警示语,如发生断火停燃应在15分钟后灌水处理,严禁再次点燃。该烟花不可能出现断火停燃6分钟又复燃,并且发生偏斜发射的情形。杜某受伤, 极有可能是在烟花停燃后, 自行点燃串火引线所致。杜某故意违反燃放说明,应自行承担责任。
烟花存在质量缺陷 商家承担四成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环宇公司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那么, 杜某燃放烟花受伤, 烟花生产商环宇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西充县人民法院认为, 环宇公司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杜某销售产品,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同时,案涉烟花在燃放过程中出现断火现象,该产品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相关性能要求, 属于缺陷产品。杜某作为消费者在使用被告公司生产的缺陷产品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被告公司依法应当向原告杜某承担赔偿责任。杜某在燃放烟花时,未认真阅读了解燃放说明,发生断火现象后, 未等待足够时间便近前察看, 未用水对烟花进行灌灭。
同时,法院认为,现虽无直接证据证实杜某在察看过程中进行了二次点火, 但通过分析事发时监控视频中杜某的行为方式,结合燃放后的盒子现状, 不能排除他二次点火的可能。杜某处置行为存在不当,自身具有过错。根据环宇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杜某自身的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由环宇公司向杜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12月8日, 西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环宇公司向原告杜某赔偿151660.79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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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他人 生产者应当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生产的烟花存在缺陷,而原告被烟花炸伤自身未遵守燃放使用说明,也有过错,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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