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捞鱼竿溺亡 家属起诉遭驳回法官提醒:明知有巨大风险仍不听劝阻,后果需自行承担

四川法制报 2020-12-16 00:43 大字

钓鱼小可怡情,大可养志,但对于小王一家来说,钓鱼却成了他们一辈子难以释怀的痛。今年5月,小王钓鱼时因鱼竿被鱼拖入水中,不顾同伴王某阻拦下水追鱼竿,最后命丧水中。小王的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鱼塘承包经营人李某、某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西充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结伴钓鱼捞竿不幸溺亡

小王和王某是堂兄弟,关系密切,都爱好钓鱼。今年5月23日中午,两人相约去某村村民李某家的鱼塘钓鱼。李某收取了每人30元费用后,小王和王某便相隔150米,开启了钓鱼之旅。

下午5时许,钓鱼活动正进行到紧张之处,小王的鱼竿被鱼拖进了鱼塘。“我要把它捞回来!”说着,小王就脱掉衣服准备下水。王某极力反对:“水深,太危险,鱼竿丢了就丢了吧!”然而,小王对王某的劝导置之不理,并说自己会水,不怕。说完之后,他就“扑通”一声跳进了水中。

不一会儿,小王的两只手在水面上慌乱拍打,王某见此情景不妙,赶紧下水施救,但捞了半天也没摸到小王,最终因自己体力不支只能游回岸边。上岸后,王某急忙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组织打捞未果。事发3天后,小王的尸体自行浮出。

亲属起诉三方惹来官司

在小王的家人看来,李某作为鱼塘经营者,应对小王在钓鱼期间的人身安全履行保障义务;某村村委会作为案涉鱼塘的实际所有权人,王某作为钓鱼同伴,均应对小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小王的家人就赔偿事宜未能与上述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37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表示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救助义务,对小王溺水死亡一事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4万元补偿。而李某则表示,鱼塘边树立着“注意安全,严禁戏水”的警示牌,小王的死亡是自身过错所致,自己无任何过错,同时也愿意补偿2万元。某村村委会表示,鱼塘10多年前已承包给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鱼塘是用于农业生产,保证附近村民生产生活用水,不涉及养鱼、钓鱼,所以该事故与村委会无关。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鱼塘已由某村村委会发包给李某,由李某负责管理、经营,该发包不需要任何资质,某村委会不存在选任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鱼塘承包经营人,负有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某在鱼塘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钓鱼活动本身并无安全隐患,小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无视标志自行下水捞鱼竿的行为,超出李某注意范围,捞鱼竿导致其自身溺亡与李某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属于意外事件,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自愿补偿原告2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王某在小王下水捞鱼竿前,已进行劝阻,在溺水后也及时下水进行救助,据此,王某作为同行人尽到了提醒、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自愿补偿原告4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认可。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补偿原告2万元,被告王某补偿原告4万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钓鱼虽是一项休闲娱乐活动,同样暗藏着风险,在钓鱼过程中,要以生命安全为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不听他人劝阻、不顾警示牌警告的行为,其损害后果要自行承担。

朱臻 许尔斌 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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