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改名遭拒 男子状告公安局败诉

南充晚报 2020-12-01 11:12 大字

高坪一男子19岁那年,向公安机关申请,将名字进行了更改。30岁时,他再次申请改名,却遭到拒绝,于是他状告公安机关,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依法为自己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1月30日,记者获悉,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请。

申请改名 公安机关审查不予受理

生于1990年8月17日的陈立雄,原名陈航,系高坪区人。2009年,年满19岁的他向高坪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 将姓名改为陈立雄,得到了批准。今年6月11日,快满30岁的他再次向高坪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准备把自己的名字由“陈立雄”改为“陈卓豪”。高坪区公安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经审查后,认为陈立雄曾改过一次姓名,他的申请不符合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南充市公安局有关户籍管理文件的规定,便当面口头告知他, 不能为他办理变更姓名的登记。陈立雄不服,于当天向南充市政务服务网站反映了这一情况,对公安机关进行投诉。

高坪区公安分局于7月16日在同一网站作出回复, 认为陈立雄申请更改姓名不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 告知他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天,该局向陈立雄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他可从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高坪区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查。

对簿公堂 公安机关称照章办事

9月9日,陈立雄一纸诉状将高坪区公安分局告上西充县人民法院, 维护自己依法更改姓名的权利。

原告陈立雄在法庭上称,他因自身需要在2020年6月11日向高坪区公安分局申请将姓名“陈立雄”变更为“陈卓豪”,对方以他曾经改过一次姓名为由拒绝办理变更登记。依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我虽曾经改过一次名字,可那时还在学校念书,而且当时改名字是父母的意见。我现在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本次改名是经过自己深思熟虑后作出的决定,我现在准备使用的姓名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公安局拒绝为我改名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陈立雄说。

被告高坪区公安分局辩解称: 陈立雄在2020年6月到我局户政大厅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因他在年满18周岁后曾于2009年3月11日已申请过由陈航更名为陈立雄, 我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南充市公安局相关文件的规定, 拒绝为他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陈立雄的全部诉讼请求。

只改一次 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按说改个名字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犯得着闹上法庭吗?既然《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都规定公民有权改名,那么陈立雄的诉求该不该得到支持呢?

西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 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公民享有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但必须“依照规定”,受到一定限制,并非绝对自由。目前,尚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公民改变自己姓名作出专门规定, 而公安部下发的《户口管理规范》作为全国户口管理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更改姓名作了相应规定,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公民改变自己姓名作出专门规定以前, 对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院认为, 由于成年公民已广泛参与社会活动, 对其更改姓名加以必要限制, 有利于保持其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维护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同时,依据公安部《户口管理规范》的规定, 公民成年后即使有正当理由, 变更姓名登记也以一次为限。 本案中, 陈立雄在年满18周岁后,曾于2009年已申请办理过一次姓名变更登记,即使原告本次申请具有正当理由,也违反了上述关于“一次为限”的规定,故高坪区公安分局当面口头告知陈立雄申请更改姓名不符合有关规定, 并拒绝为其再次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并无不当。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陈立雄的诉讼请求。

(文内当事人为化名)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成年公民更名登记 以一次为限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因此,公民改变姓名必须依照规定。公安部下发的《户口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的,没有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有正当理由,以一次为限。

本案中,原告在成年后已申请办理过一次变更姓名登记,故法院驳回其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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