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是护身符 领刑4年

四川法制报 2020-10-09 00:54 大字

本报讯(朱臻 许尔斌)“我当时在发病,走路像木偶,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西充一男子以其患有精神病、抑郁症为由否认犯罪事实,妄想逃脱罪责。近日,西充县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心有余悸独行女子遭抢

2019年4月26日上午9点30分左右,马女士刚走到西充县南街社区附近,她突然感到眼前一黑,一只手从背后捂住她双眼,同时脖子上的项链被人使劲拉扯。“别动!”一个恶狠狠的声音从耳边传来,马女士知道自己遇到了抢劫。“我猛地转头一看,发现是个不认识的男子,我用指甲抓他,还在他右手上咬了一口。”无奈力量悬殊太大,眼看着男子抢走项链后逃跑了,马女士边追边喊:“抢劫了!快来抓坏人。”

听到呼救声的市民李某毫不犹豫地加入追赶行列。在追赶过程中,李某与该男子有多次激烈的拉扯,就在快要抓到的瞬间,男子突然转身抽出一把匕首在胸前来回晃动。李某最终因奔跑过度体力不支,眼睁睁看着该男子消失在拐角处。

接到报警后,西充警方将男子抓获归案。经审讯,这名男子叫张某,平时嗜酒如命,先后两次在西充仁爱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与行为障碍、酒精依赖。

依法判处精神病不是护身符

今年5月6日,西充县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抢劫罪,向西充县法院提起公诉。“我那几天喝醉酒了,我有精神病,不知道自己做了啥子。”庭审过程中,张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持有异议,认为自己患有精神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张某虽然符合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诊断标准,但是在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在被抓的过程中,一直在跑想要逃脱,还拿出携带的刀具暴力抗拒抓捕,符合一个正常人怕被抓到的心理反应。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为抗拒被抓,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后,西充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须经司法精神鉴定后才能予以确认。精神病症不是‘免死金牌’,以患有精神病为借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难逃法律制裁。”承办法官杨红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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