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打群”到“洗群” 欺骗股民被判刑
本报讯 西充县一名80后男子,建立股民微信群,又请人冒充股票讲师,对股民进行欺骗,诈取他们的钱财。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西充县男子何某某, 近年来在外出闯荡时, 曾跟随他人学过炒股,亏钱不少。在此期间,他在网上学到了对股民进行欺骗的种种手段。2019年下半年, 何某某招募了几个男子,从事“打群”业务。“打群”具体操作模式是:何某某先花钱从网络上获得大量手机号码,提供给他招募的人员,让他们拨打这些电话号码, 询问哪些人喜欢炒股, 并称可以向股民提供帮助, 将其中部分有意加入股票群的人员, 拉入事先准备好的微信群, 等到微信群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 再将微信群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后来,何某某发现“打群”收入不高, 不如直接对股民进行诈骗,来钱更快。于是何某某为牟取更高利益, 又招募人员开发“洗群” 业务。“洗群” 具体操作模式是:何某某利用之前“打群”方式建立的7个以“游资联盟”命名的微信群,安排陶某强、任某祥(均另案处理) 在微信群内冒充股票讲师, 招募人员在微信群里冒充股民,对讲师进行吹捧,待群内股民对讲师产生信任感后, 再引导股民进入合作方控制的平台,购买各类投资产品, 该平台通过各种方式让股民亏钱后, 根据股民的亏损金额, 按比例返钱给何某某。2019年9月26日,民警查获了何某某设立的三个窝点, 扣押了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于当天将何某某抓获。案发后,何某某的妻子代他退赔赃款3万元。
西充县法院审理本案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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