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保卫战

南充晚报 2019-11-18 23:56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彭莉 何显飞

一家房产公司的董事长与一对夫妇签订了购房合同。后来董事长称这是还款合同,购房合同无效,一是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二是公司开发的全部房源均委托他人出售,他无权卖房。这对夫妇经过多轮官司,最终南充中院判决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与董事长签购房合同 买方被告知合同无效

何某与吉某是西充县一对夫妇。2016年2月6日, 何某向西充县鸿缘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贾某支付了25万元购房款。“这是我帮妹妹和妹夫交的购房款,用于在颐和城楼盘买房。虽然没有通过售房部, 但颐和城楼盘是鸿缘房地产公司开发的, 贾某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我和贾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构成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何某说。

后来, 何某并没有在颐和城楼盘买到房子,贾某和鸿缘房地产公司称,贾某与何某签订的是还款合同, 购房合同无效。

为此, 何某夫妇把鸿缘房地产公司告到了西充县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为了证明自己陈述的是事实,何某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贾某出具的购房款收条、其妹妹和妹夫的打款凭证等证据。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记载,由何某购买鸿缘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颐和城”楼盘的一套房屋,面积为105平方米,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600元,购房总金额为27.3万元。该合同加盖了鸿缘房地产公司的印章和贾某私章。贾某所出的收据上,收款人为贾某,鸿缘房地产公司也以担保单位的名义加盖了公章。

起诉卖方捍卫权益 一审反复出现改判

在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 被告鸿缘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称, 何某所交25万元实际是他个人于2016年2月6日在何某手中借的钱。 他之所以以鸿缘房地产公司名义与何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借款几个月他没钱给何某付利息,何某要求他用一套房子抵押,作为借款的担保。他与何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实际上是何某怕他不能还款而找他写的担保合同。 并不是将房屋卖给何某, 这点从购房合同上标明的房屋价格也可以得到印证, 因为当时那个楼盘周围的商品房销售均价是每平方米3800元左右, 而他与何某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的销售价仅为每平方米2600元。同时, 颐和城楼盘是公司全部委托给重庆盈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为销售的,他本人并没有售房的权利。盈石公司已于2017年4月17日将何某订购的房屋销售给了肖某和毕某, 并办理了公证。贾某认为应该驳回何某的诉请。

西充县法院对此案经过数次审理和判决,先是判决合同有效,后又改判无效,2018年8月,再次判决合同有效,2019年2月,又对本案进行了再审。再审认为,何某与鸿缘房地产公司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虽然何某与鸿缘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载明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同时期、同地段房屋的售价;贾某给何某出具的收条上注明的是收到购房款,作为售房人的鸿缘房地产公司就应以收款人的名义签章而不应以担保人的名义加盖公章;何某称是帮其妹妹、妹夫购买房屋,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上购买方就应该是其妹妹、妹夫的姓名;鸿缘房地产公司已将“颐和城”项目委托给盈石公司代为销售,贾某作为鸿缘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明知该情况, 未经授权就不应自行销售。再审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何某、吉某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获得支持 夫妇打赢持久官司

何某、吉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贾某系鸿缘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知晓鸿缘房地产公司已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颐和城”所有房屋委托给盈石公司销售、贾某无权销售房屋的情形下,何某有理由相信贾某能够代表鸿缘房地产公司销售案涉商品房。因此,本案法律关系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法院经过多方面论证,认为案涉25万元是借款不成立,应为购房款。

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 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故终审法院判决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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