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者无处可逃 首要分子领刑七年

南充晚报 2019-11-04 00:44 大字

■ 张蓉萍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文/图

本报讯 肆意挑衅, 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些寻衅滋事行为, 在我们身边或生活中偶尔会发生, 这些寻衅滋事者的行为会不会触犯法律?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行为人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10月29日,西充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 被告人侯某某等16名被告被依法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这也是该院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被告人侯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帮人“扎场子”等方式赚取非法收入,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犯罪行为, 扰乱社会秩序, 逐渐形成了以侯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马某某、张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被告人侯某某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侯某某纠集他人多次实施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 张某多次参与实施恐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案中这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十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龚某犯寻衅滋事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等等。

近年来, 西充县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对黑恶势力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 在严格办案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同时, 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的纵向、横向联系,形成打击合力,全力以赴打好扫黑除恶攻坚战, 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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