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突发疾病身亡 旅行社需担责吗?
一名老人参团赴云南旅游,不幸在宾馆突发疾病去世。其亲属将与游客签订、承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3家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46万多元。法院认为旅行社对于游客的死亡并无过错,日前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参团旅游 突发疾病离世
去年9月,计划外出旅游的孟良等人与新东方旅行社在该社西充晋城网点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因孟良年满70周岁, 新东方旅行社要求他出行前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 并填写承诺书承诺本人因未如实告知相关健康状况或隐瞒自身健康的真实情况,在旅途中突发相关疾病, 由本人及家属自行承担。
完成相关事宜后, 新东方旅行社又将孟良等人转至全球通旅行社,全球通旅行社购买了孟良等人的飞机票后又将他们转至云景旅行社。2018年10月, 孟良等人随团先后前往云南楚雄、大理等地旅游,不料旅途期间孟良却突发疾病,不幸离开人世,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事发时,导游到达现场处理了后续事宜。
家属起诉 索赔46万多元
2019年1月,孟良的亲人将新东方旅行社及其西充晋城网点、 全球通旅行社、云景旅行社告上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原告46万多元,并退还旅行费用1000元。
原告方在庭审时诉称,在旅行途中,由于被告未对旅游者尽到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的义务, 导致孟良死亡。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4被告在实际履行合同中,应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新东方旅行社及西充晋城网点辩称,根据旅游法的规定,由于旅行者自身的疾病和行为造成损失的, 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旅行社在旅行合同中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 要求许某到医院做检查,并向网点出具了检查报告。
全球通旅行社辩称, 旅行社将行程转给了云景旅行社, 对于孟良的死亡有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应由云景旅行社进行说明。
云景旅行社辩称,已经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和事后救助义务。云景旅行社与全球通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原告的损失应当由合同的相对方新东方旅行社承担。
没有过错 原告诉请被驳回
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被告新东方旅行社与孟良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其他3被告不是涉案旅游合同的当事人。 新东方旅行社在合同约定中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并要求孟良出具医院诊断书, 该诊断书显示孟良并未有身体健康和相关疾病记载。 云景旅行社在孟良死亡后接到通知, 并没有违反及时救助的义务。同时,也没有无证据证明3家旅行社在旅行服务期间提供的消费、活动环境、行程安排等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孟良的死亡与3家旅行社履行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没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应当由孟良自己承担。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应对游客的损害承担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 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本案中,3家旅行社对于游客的死亡没有过错, 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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