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女友分财产 未提供证据败诉
本报讯 两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多年,后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不久男方将前女友告上法庭, 要求分割一套住房和一辆轿车, 而女方声称房车均按两人分手时达成的协议赠送给了儿子。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庞某某的诉请。
庞某某和宋某某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此后10多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二人同居期间,生育了儿子庞某。近几年来,二人之间感情出现裂痕,双方于2018年3月达成协议,从此分开生活。
2019年2月,庞某某向西充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称双方在同居期间,于2008年在西充县城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2015年又购买了一辆小型轿车。 庞某某认为,他和宋某某分开生活,应对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请求法院对本案所涉住房和轿车进行分割。
而被告宋某某辩解称, 他们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曾协商过, 将房子和车子都赠送给儿子,不进行分割。
对此,西充县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原告庞某某对自己主张的共同财产以及应该进行分割的事实均没有提交证据,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庞某某的诉讼请求。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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