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奇妙成了股东 法院支持撤销登记
■ 伍胜宪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实习生 周洁
天降“横福”成“股东”,突然间又成被告, 被推上法庭。 远在成都市的曾女士依法走上维权之路。昨(29)日,记者请到了高坪区人民法院四级员额法官曾诚, 介绍本案基本情况, 从法律角度以案释法,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天降“横福” 无故变身成“股东”
2016年7月28日,原南充市某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机构改革后整合为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称市场监管局) 受理了刘某某提交的南充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后, 审查认为刘某某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该公司设立/开业登记,法定代表人登记为刘某某,股东为曾女士,监事为唐某某,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但曾女士对该公司设立登记一事却毫不知情, 更不知道自己已成为该公司“股东”。
行政诉讼 被告转身变原告
南充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顺庆区某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 被起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 曾女士作为该公司“股东”依法被列为共同被告。诉讼期间, 曾女士的房产和银行账户分别被法院予以查封和冻结。
曾女士从顺庆区法院领取诉讼文书后才得知相关情况, 她多次向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说明情况,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被查封的房产及银行账户仍然不能解除, 导致曾女士生活工作诸多不便。2018年10月30日, 曾女士向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行为。
峰回路转 澄清事实还“清白”
案件受理后,高坪区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原、 被告双方送达了相关诉讼法律文书, 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刘某某向南充市某市场监管局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虽然按规定和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某市场监管局也对申请人刘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 但申请材料中“曾某” 签名不是原告曾女士本人所签, 且没有证据证明远居成都的曾女士知晓公司的设立并实际参与经营, 曾女士也不认识刘某某。
法院认定南充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某市场监管局在核准设立及变更登记时所依据的事实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的通知(法办〔2012〕62号)第一条之规定,原告请求撤销上述工商登记,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高坪区人民法院四级员额法官曾诚介绍,高坪区法院作为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受理顺庆、嘉陵、西充、营山、蓬安五县区及市本级的行政案件。本案中,曾女士在顺庆区法院被推上被告席系民事案件,法院查封和冻结曾女士的房产和银行账户属正常、正规受理案件和办案的程序。曾女士向高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属行政案件,如果行政案件中, 曾女士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可以凭法院的行政案件判决书,请求顺庆区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对已查封和冻结的房产和银行账户依法解封和解结。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因此,本案应由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法院依法作出撤销被告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设立登记中将曾女士登记为股东的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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