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上名酒标识 低端白酒“身价”暴涨

南充晚报 2019-07-31 00:55 大字

本报讯 顺庆区中年男子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在低端瓶装酒上贴上名酒标识,然后假冒名酒出售,销售金额达13万元。日前,高坪区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出生于1966年的赵某,2015年在高坪区向阳路租赁门面开设“红高粱酒坊”经营散装白酒。2016年初,赵某得知生产伪劣名贵白酒成本低,利润大,便决定生产伪劣名贵白酒进行销售。随后,赵某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然后用低端的瓶装白酒进行翻瓶, 生产出假冒的五粮液、 茅台、 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分别销售给西充县的李某、吉某,销售金额达136550元。

2018年10月10日,经群众举报,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从赵某经营的“红高粱酒坊”、厢式货车内查获了疑似假冒剑南春白酒54瓶、 疑似假冒泸州老窖特曲白酒60瓶、电吹风、铆枪、售货清单及疑似非法制造的五粮液、剑南春、茅台注册商标标识480套等物品, 并予以扣押。经鉴定:疑似假冒剑兰春白酒54瓶、疑似假冒泸州老窖特曲白酒60瓶均不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五粮液”“剑南春”注册商标标识均为非法制造。

高坪区法院审理本案认为, 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用低端的瓶装白酒进行翻瓶, 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品牌白酒进行销售,金额达136550元, 其行为已触犯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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