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3名被告当庭认罪

南充日报 2019-05-23 03:07 大字

(记者 罗虹)“请法警将被告人带上法庭。”5月22日上午9时,西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庄严肃穆,审判长杨红清敲响法槌,3名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被带上法庭,整个法庭顿时鸦雀无声。

当天,西充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及餐饮经营者代表近百人全程旁听了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底,被告人赵某某个体经营的“西充县钢管厂小郡肝串串香”对外营业,被告人邓某担任厨师长,被告人何某做厨房墩子工,2018年5月起开始担任厨师。该店在经营过程中,赵某某默许邓某、何某某等人,利用回收顾客使用过的锅底油等餐厨垃圾、废弃油脂进行提炼食用油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具体操作为服务员将客人吃剩的锅底端回厨房,用筲箕将食物残渣和锅底油进行过滤、分离,被告人邓某、何某某二人负责将过滤的锅底油进行重复加热再次提炼食用油,再将提炼的食用油按比例加入新油、辣椒、姜蒜等进行熬制,生产出含有“地沟油”的锅底底料,再将炼制含有“地沟油”的锅底销售给顾客食用。该店自2018年8月到9月期间,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金额为35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邓某、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综合考虑,当庭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邓某、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西充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5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在四川省省级媒体上对西充县钢管厂小郡肝串串香经营店的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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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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