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三 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一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遂宁日报 2018-11-01 08:33 大字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22日船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6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罗某某偿还原告罗某借款20万元及利息。因罗某某未按上述民事判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罗某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的住房变卖给了案外人曹某,获取售房款近百万元,属于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涉嫌犯罪。

2017年4月24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船山公安分局处理。该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立案后,通过网上追逃,于同年8月10日凌晨在四川省西充县某酒店将罗某某抓获,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迫于强制措施的威慑,刑拘第二日,罗某某的家人就付清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33万元。2017年8月16日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向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8月29日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也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罗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罗某某在法院判决后,非但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变卖房屋、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并且变卖房屋后获取巨额房款,完全有能力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性大,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归案后能够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人民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惩处此种逃避执行的行为,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具有社会警示作用。(全媒体记者杨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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