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致人死亡法院: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充晚报 2018-09-14 02:51 大字

本报讯 9月12日, 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 白某因驾驶罐车在施工隧道作业,倒车过程中致人死亡,日前,法院依法对白某做出判决。

2017年5月22日晚,白某在某工地隧道内, 驾驶一辆无牌照小型特殊结构罐车作业,由于隧道内空间较小,施工车辆无法调头, 于是就在隧道内一处较宽敞处倒车调头。 由于隧道内光线很暗,每次倒车都有专人指挥。

事发当晚, 吉某负责指挥车辆倒车。正在白某倒车时,吉某被隧道两旁加固的钢筋绊倒,白某因专心倒车并没发现被绊倒的吉某,将绊倒的吉某右腿碾压。随后,白某才发现吉某倒地伤势很重,白某马上停车救人,并拨打120和110。后来,吉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白某违反工地安全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白某主动报警,同时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 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判决白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主动投案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姚秀:本案白某在隧道内进行倒车作业时,违反工地安全规定,未按照该工地出台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确认倒车区域安全,冒险作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某事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白某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王兵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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