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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10-26 12:57 大字

张平(身份证件号码:510723198210282296;住址:四川省西充县槐树镇场镇265号):

2014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间,你私自将外汇卖给季××,共向季××支付7笔、合计7798400美元。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你私自向季××购买外汇,共收取季××美元36笔、合计11877650美元。我支局已依法向你送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兰外管告〔2016〕111号)。你与他人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支局决定对你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罚款207万元。

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外管罚〔2016〕94号)。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支局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罚没款代收代缴专户,账号—1962010101213980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兰溪市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支局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金华市中心支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兰溪市支局

2017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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