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购车转让他人 对方断供该怎么办
陈某按揭购买小车, 支付了首付款并分期偿还了部分贷款后, 因女婿欠下李某债务,她遂将此车转让给李某, 用于抵偿其女婿的债务, 并约定银行剩余按揭款由李某偿还。 但李某分期支付了一年多按揭款,便断了供,陈某只好自己向银行还款。 这到底是整么一回事呢?
按揭贷款购买轿车 转给他人中途断供
陈某2014年6月, 与蓬安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将一辆轿车作价28.48万元卖给陈某,陈某在支付首付款及其他费用后, 余下车款由陈某向某银行申请个人汽车分期贷款支付,共贷款17万元,分期手续费为12%,分期还款共36期。
后来, 因陈某的女婿欠下了蓬安县80后男子李某10万元债务, 陈某于是与李某协商, 用她名下的这辆轿车帮女婿抵债。2015年2月3日,陈某与李某签订了 《卖车协议》, 陈某将轿车转卖给李某,李某除向陈某支付转让价10万元外,该车每月按揭款由李某负责支付。但李某仅偿还了该车从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银行按揭贷款,此后便再未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涉案车辆剩余贷款89323.97元由陈某向银行偿还。
起诉索要垫付款项 被告辩称遭到欺诈
2019年底,陈某将李某告上蓬安县法院, 请求判令李某向她支付垫付的购车按揭款89323.97元及利息, 并协助自己将车辆登记到李某名下。
但李某却提出抗辩意见,声称双方当事人虽然在签订卖车协议中约定该车每月按揭款由他支付, 但陈某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告知他每月的月供金额,他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才知道该车的厂家报价仅为21.28万元, 陈某购买的价格为17.7万元。“我在签订协议当月缴纳按揭款时才知道每月贷款本息为5288元,到2016年4月26日,我共支付按揭贷款本息95184元,加上已经抵付的车款10万元,共计195184元, 超过了应给付的价款,陈某存在价格欺诈。”李某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请。
对此,陈某反驳说,车辆的实际价款为28.48万元,首付款11.48万元,有销售商出具的收据为凭,其余17万元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在与李某签订购车合同时, 她已将购车价款以及下欠的按揭贷款金额告诉了他, 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撤销合同已过时效 法院判决买方败诉
蓬安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自愿签订 《卖车协议》, 合法有效。 李某提出陈某签订合同存在价格欺诈,致涉案车辆转让价格过高,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合同,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李某的主张, 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应承担偿还陈某代偿款89323.97元并支付资金利息的违约责任。该院一审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陈某代垫的贷款89323.97元及相应利息,并协助陈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李某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日前,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受欺诈签订的合同多长时间内可撤销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 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法院认为即使李某辩称陈某存在欺诈的行为存在, 但他未在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故法院没有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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