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后写借条? 法院判决必须偿还

南充晚报 2020-03-26 02:24 大字

林某与罗乙合伙做工程,向罗乙的父亲罗甲借款,罗甲分别向二人的账户转 款 共 计 54 万 余元,结算后由二人共同向他出具了一张49万余元的借条。林某辩解说,他是在喝醉后写的借条,借款是罗乙父子之间的事,与他无关。3月中旬,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和罗乙共同偿还罗甲49万余元及利息。

儿子与人包工程 共同向父亲借款

林某和罗乙都是蓬安县人,。2017年他们在陕西汉中市西乡县承包了修建公路辅道和桥梁工程,因需要垫资,便四处借钱。罗乙找自己的父亲罗甲帮忙。罗甲答应借款,但要求罗乙与林某一起给他出借条。从2017年5月2日到同年8月7日, 罗甲先后分5次转款给罗乙共计44.5万元,2018年1月15日又转款给林某10万元。

2019年3月8日, 罗甲找到林某和罗乙,三人结算后,由林某执笔给罗甲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到罗甲现金495650元,合(和)罗乙一起借支的。”林某和罗乙都在借条上签了名,并按了手印。此后,罗甲多次向两人催收欠款, 但没有收到。2020年1月14日, 罗甲将林某和罗乙起诉到蓬安县法院。

合伙人否认借钱 称醉酒后写借条

庭审时, 原告罗甲说,2017年被告林某与罗乙承包工程时, 先后几次向他借款495650元。 现工程早已竣工,但是林某和罗乙都没向我返还分文。他请求判决二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一同坐在被告席上的林某和罗乙, 却分成了两个阵营: 林某否认自己收了钱,而罗乙却支持其父的说法。

林某说:“罗甲没有拿给我一分钱, 钱没有打到我的账户,都是他儿子罗乙在收支。我和罗乙也没有协议,什么都没有让我签过字, 我只是跑路打工的。罗甲和罗乙是父子关系, 没有分家;工人也是他们找的,一切和我无关。”

而罗乙却说:“我认可罗甲陈述的事实。我和林某一起做汉中这个工程, 找到罗甲借钱,这是事实, 借的钱是转在我的卡上,但林某以领取工人工资的名义取走了的, 工程是林某负责,账务只有林某才能查到,我没有权限查询。”当法官问林某,既然没有借钱,为什么要给罗甲写借条时,林某的解释是,他在“众多人喝醉的情况下写的”。

法院:系共同债务 判决二被告偿还

法院经过抽丝剥茧的调查后, 作了条分缕析的评判:第一,林某承认借条是自己写的,但辩解是“醉酒”后书写。林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应当认识到给他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 故对其自称“醉酒书写借条”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二,林某辩解“罗甲和罗乙是父子关系, 罗甲的转款均没到我的个人账户, 是罗乙在收支”。林某与罗乙共同给罗甲出具借条, 这是林某对先前罗甲向罗乙转款的确认, 而且罗甲也向林某转款10万元, 林某也认可。罗甲与罗乙是父子关系不影响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 林某和罗乙在借条上共同签名, 应认定案涉借款是二人的共同债务。 至于二被告内部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另行解决。

2020年3月13日,蓬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某、罗乙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罗甲借款495650元及相关利息。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都负有还债的义务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 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本案中, 法院确定二被告均为债务人,故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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