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游泳馆摔伤 该谁承担赔偿责任?
一家长带着自己10岁的小孩,到一家游泳馆游泳,游完后小孩在消毒池边滑倒摔伤致残。 这个赔偿责任到底该谁承担呢?
10岁小孩游泳馆摔伤
蓬安县相如镇有一家极限恒温游泳馆。2018年, 该馆举办游泳培训班对外招收学员,住在蓬安县城的10岁小孩刘某在父亲的带领下, 缴纳999元费用报名参加了游泳培训班学习。
2018年7月12日下午,刘某在游泳馆游完泳后,他的父亲来接他回家, 他在离开游泳馆时,光脚踩在游泳馆内消毒池边缘上,不慎滑倒摔伤。刘某被送往蓬安县妇幼保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中远端螺旋形骨折和右大腿软组织挫伤。 当年8月21日刘某出院,共产生住院医疗费13870.93元。 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7月,刘某在蓬安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术后愈合手术,花费医疗费9273.86元。
状告游泳馆索赔11万
2019年7月11日, 刘某将蓬安县极限恒温游泳馆起诉到蓬安县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16864.03元。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声称,2018年7月12日,刘某在游泳训练期间按要求进入消毒池消毒时, 因消毒池没有防滑设施, 地面打滑使其摔倒在消毒池内受伤。“游泳馆举办有偿游泳培训班, 场所内没有布置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其安全保障和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 是刘某受伤致残的直接原因, 馆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方在法庭上说。
被告极限恒温游泳馆则认为,刘某受伤事故是由于他粗心大意, 急于追赶走在前面的父亲,速度过快不慎摔倒造成;刘某的父亲刘某某对他的安全疏忽大意、 监管不力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本馆内安全设施、保障措施都已做到位, 在学员游泳前馆方已履行告知义务, 严格要求须穿拖鞋行走,不能跑跳,只能慢行,所以本馆已尽到合理管理和安全保护义务。
判决被告赔偿6万余元
蓬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极限游泳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本案中,游泳馆内游泳池周边过道、消毒池、楼梯等均属易滑场所, 应当在显著位置安放警示标志,提醒行人注意,或者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防止地面湿滑。 馆方虽在游泳池周边过道铺设防滑垫, 但未对消毒池边缘台阶采取防滑措施, 存在安全隐患, 且其设置的警示牌距离本案事故发生具体位置较远,故极限游泳馆对刘某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致使刘某摔倒,应当对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已年满10周岁,对自身安全应有一定的防范保护意识,同时在其监护人刘某某陪同在游泳馆内行走的情况下,处于刘某某的监护职责范围,而刘某某未尽到对刘某的安全监管义务, 对刘某受伤的损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对刘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极限游泳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及其监护人刘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日前, 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蓬安县极限恒温游泳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刘某68964.34元。
律师说法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游泳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自身亦有责任,故判决馆方承担60%的责任。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实习生 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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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蓬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