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电马儿让人顶包保险公司不赔商业险

南充晚报 2019-11-14 01:08 大字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辆小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 造成骑车女子受伤,司机请人顶包。伤者将司机、车主、顶包者和案涉小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声称司机的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商业险部分。南充中院二审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辩护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发生事故离开现场 找人顶包埋下隐患

2017年12月23日晚上10时许, 蓬安县男子陶某驾驶高坪区女子唐某的小轿车, 从高坪区清溪路驶入下中坝嘉陵江大桥时, 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的嘉陵区中年妇女弋某发生碰撞,造成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陶某离开了现场,将高坪区男子陈某叫到现场,让他替自己顶包。直到第二天,陶某才接受交警调查,承认了事故发生时是自己在开车。 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在本次事故中陶某承担主要责任,弋某承担次要责任,并认定了陈某为陶某顶包的事实。 弋某受伤后,被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07天,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弋某共产生医药费115582.72元,陶某和车辆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充公司)各垫付了一部分。

伤者起诉4家被告 一审保险公司败诉

因赔偿款迟迟未到位, 弋某遂将车主、司机、顶包者和保险公司起诉到高坪区法院, 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自己各项损失170243.2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属于保险免赔条款, 司机陶某在事故发生后让人顶包,自己离开现场,即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情形, 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对商业险部分进行赔偿。 而司机陶某和车主唐某则认为,交警并未认定陶某有逃逸情节,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高坪区法院认为, 本案虽然存在陈某顶包的情况, 但案涉车辆实际驾驶员陶某在事发初期尚在现场, 同时及时拨打救助和报警电话, 并主动接受交警询问,承认系其驾驶车辆发生本次事故。唐某、 陶某与人保南充公司对陈某顶替驾驶员陶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中免责的情形具有不同解释, 而该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 具有两种以上解释时, 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故保险人仍应当在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院确定由陶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人保南充公司应在其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超过额度和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的项目, 由陶某负责赔偿。 该院一审判决人保南充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52604.02元, 向陶某支付其垫支的相关费用共计83388.99元。

提起上诉主张免赔 二审依法作出改判

一审判决后,人保南充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陶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立即停车并查看伤者状况,但在其通知陈某到场后, 未履行听候交警部门处理的相关法定义务, 其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的追究。 陶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二天才到交警部门说明情况, 此时交警部门已无法准确对驾驶员真实的驾驶状态进行查证,陶某应对此承担不利的后果。 陶某的行为构成了事故发生后,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 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 人保南充公司据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南充中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认定弋某共计产生各项损失279559.09元,由人保南充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 在交强险赔偿金限额内赔付11万元,扣减该公司已垫付的1万元, 还应向弋某赔付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内的剩余费用共计159559.09元,由陶某与弋某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陶某应承担127647.27元, 扣减已垫付的85456.80元,还应向弋某赔付42190.47元。

发生事故擅离现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4条第2款第1项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小车司机离开现场,构成保险条款中的免赔情形,故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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