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错账?发工资? 老板员工打官司

南充晚报 2019-08-20 01:16 大字

重庆一家食品公司的老总状告一位曾在公司工作过的蓬安籍男子, 称将8000余元错转到对方的账户上, 此款属于不当得利。而被告辩解说,这是自己应得的工资。真相究竟如何呢?

老板状告前职员 不当得利8000元

刘某是重庆市某食品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2019年3月7日,他向蓬安县法院提交民事诉状, 起诉住在蓬安县男子周某不当得利。 蓬安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刘某声称,2018年12月29日,他通过银行给员工发工资时,错误地将一笔8189元的款项转到被告周某的账户上。2019年1月4日,他发现这个错误后,多次跟周某联系,要求对方把这笔钱返还给他,但被周某拒绝。刘某认为,周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 造成他人损失应当返还。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自己不当得利款8189元。

被告声称是工资 对簿公堂有说辞

对于刘某的指控,周某断然否认,他辩解说,“刘某是重庆某食品公司的总经理,我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在这家食品公司工作。 在2018年7至10月间,公司将我从原工作岗位调到公司下属一门店工作,公司仅付给我8月和9月的工资,而7月份和10月份的工资没有支付。我于2018年11月离职, 刘某在2018年12月29日通过银行将7月和10月的工资8189元转给了我, 该款系我合法所得的劳动报酬。”

这8189元究竟是不当得利还是应该发放的工资呢?对此,法院进行了调查,周某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在重庆市某食品公司工作,按公司要求,他向公司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账户。2018年12月29日,刘某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周某8189元时,其转账附言为“工资”。

事情真相不明确 依照法律作判决

蓬安县法院认为,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 且取得利益与他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刘某主张其转款给周某系不当得利, 那么刘某就应举证证明以下事实:周某取得了财产利益;刘某遭受了财产损失; 周某取得财产利益与刘某遭受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周某取得财产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但刘某所举的银行转账凭证仅能证明刘某向周某转款8189元, 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周某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审理中,周某主张该案涉款项系其合法所得的报酬, 周某提交的证据虽不能充分证实其主张,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周某取得案涉款项是否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的事实不明, 应当认定刘某主张周某取得该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事实不存在。综上,刘某主张其转款给周某系不当得利, 证据不足, 法院对其要求周某返还不当得利818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 不当得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不会受到刑事处分. 不当得利者拒绝归还不当得利, 受损害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能确定被告属于不当得利,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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