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污水处理费 是否合规?

南充晚报 2019-06-11 01:19 大字

网友:蓬安县兴旺镇有关部门在收取水费时另行收取了污水处理费,请问这种做法合规吗?

蓬安县兴旺镇人民政府:我镇派员查阅了有关资料后得知:兴旺镇污水处理厂位于该镇一村2组(场镇往天成方向),于2014年开工建设,2015年9月竣工并试运行。该厂在2016年8月通过了县环保、住建、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单位)的验收,现处于正常运行中。根据蓬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区和开征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蓬安发改价格[2018]212号)的精神,开征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居民0.40元/立方米,非居民0.60元/立方米;实施范围为罗家镇、兴旺镇、杨家镇、巨龙镇、正源镇、金溪镇与徐家镇。由县水务局委托我镇供水站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自2018年12月抄见表量起执行该项政策。 在征收前,我镇在场镇张贴了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开征已建成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的公告》,广泛宣传了有关政策。 镇供水站于2019年1月开始在收取水费时代收污水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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