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朋友送车送钱 妻子起诉后法院判决返还
■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男子陆耕,背着妻子梁鹰给一女性朋友袁枫购买了一辆小车,登记在袁枫母亲名下,又让袁枫从自己的银行卡上取走6万元。 梁鹰将袁枫母女告上法庭后,一审判决车辆归梁鹰所有,而二审判决车辆和6万元现金均归梁鹰所有。
丈夫在外送车送钱 妻子起诉打官司
蓬安县男子陆耕,与梁鹰结婚多年。2017年底, 梁鹰得知陆耕与本县一个叫袁枫的女子来往密切,经过一番调查,她发现在2017年11月4日,袁枫的母亲华婷出面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小轿车, 而购车款143400元是用陆耕名下的银行卡刷卡支付的。这辆车登记在华婷名下,但实际上是袁枫在使用。 梁鹰还获悉, 2017年11月7日,袁枫又从陆耕的银行账户上取款6万元。2018年2月6日, 梁鹰安排家人从袁枫家中强行将车辆开回, 此后这辆车一直由梁鹰及家人控制。
2018年5月,梁鹰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判决华婷协助梁鹰将车辆过户到梁鹰名下; 袁枫退还梁鹰人民币6万元。
梁鹰在法庭上诉称, 她与陆耕系夫妻关系,袁枫取得小汽车和6万元现金不具有合法性, 应当返还全部不当得利的财产。
对于梁鹰的指控,袁枫母女辩解说,华婷名下的车子是袁枫所有, 购车款是袁枫给陆耕介绍工程应得的介绍费;6万元是陆耕与梁鹰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
陆耕也在庭审时称, 他与袁枫是朋友关系,两人合伙经商,买车是为了方便做生意,6万元是袁枫做生意向自己借的。
是不当得利还是合伙经商 一审判决车辆属原告所有
蓬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但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目前没有证据证实梁鹰与陆耕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则应认定梁鹰与陆耕婚姻存续期间陆耕名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任何一方对共有财产进行重大处置时, 应与另一方进行协商。 陆耕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车辆并上户到华婷名下,不属于日常开支,未征得梁鹰同意, 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 陆耕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外女性购车并登记到他人名下的行为也违反公序良俗,其行为无效。袁枫辩称购车款系其帮陆耕介绍工程, 陆耕应付的介绍费, 因考虑到以后要一起做生意就买了车, 陆耕则称购车是用于和袁枫一起做生意。 无论是介绍费还是一起做生意均没有证据证实, 车辆登记在华婷名下并没有法律根据, 给梁鹰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车辆现已在梁鹰控制管理下,故不存在返还,但由于车辆登记在华婷名下, 华婷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至于袁枫取款的6万元,陆耕当庭陈述系袁枫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借款, 袁枫陈述是陆耕与其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 故对于梁鹰要求袁枫退还人民币6万元的诉请, 不予支持。 蓬安法院一审判决华婷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协助梁鹰将案涉车辆过户至梁鹰名下;驳回梁鹰的其他诉讼请求。
无法证明合伙关系 二审判决还车还钱
一审判决后, 双方均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梁鹰要求二审判决袁枫母女返还6万元现金,而袁枫母女则要求车辆应归袁枫所有。庭审时,袁枫说6万元钱她已经还给了陆耕。
二审法院认为,陆耕在没与梁鹰协商的情况下,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日常开支,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袁枫称与陆耕是合伙关系,6万元已经返还了陆耕,但未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陆耕的陈述也无法证明合伙的事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近日, 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华婷协助梁鹰将案涉车辆过户到梁鹰名下,袁枫返还梁鹰6万元。
(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任 静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陆耕未经妻子同意, 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而袁枫取得车辆和6万元款项不属于善意和合法取得,属于不当得利, 故法院判决返还车辆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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