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严惩治危害食药安全犯罪
■ 赵英颖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昨(18)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全市法院不断加大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依法审理了一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从去年至今,共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十余件,判处二十余人。
明知所售产品不合标准未尽到查验义务被判十倍赔偿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18年5月的一天,原告杜某到蓬安县某药房购买了价值800元的名为虫草鹿鞭胶囊的保健产品, 回家后发现该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无生产者联系方式, 而且这些产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且药房无进货票据, 在明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获取暴利仍故意销售,杜某遂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该药店。
裁 判 结 果
蓬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从某药房购买虫草鹿鞭胶囊等保健食品,并支付了相应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完毕。被告某药房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既没尽到进货查验义务,也不能说明其来源,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对原告要求药房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予以准许。
近日,蓬安县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蓬安县某药房经营者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
火锅店使用“地沟油”被告领刑还遭罚款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18年初,何某某在南充经营火锅店,为节约成本,将顾客锅中吃剩下的油和汤汁进行回收,然后加工成“老油”,并将“老油”再次添加到火锅里销售给其他顾客食用。
12月25日,公安机关对该火锅店进行突查,查获了还未提炼的“潲水油”及提炼好的“老油”。公诉机关以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顺庆区法院提起公诉。
裁 判 结 果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火锅店的行为属“地沟油”犯罪,具有较强的危害性,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3月14日,顺庆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并处以10000元的罚金。
食品过期仍在售超市被判十倍赔偿案例
基 本 案 情
2018年8月14日, 市民何某在南充某超市购买了四盒法国银鳕鱼,合计金额1032元,超市向其出具了购货小票,原告付款后发现商品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7月22日, 该商品的保质期12个月,已于2018年7月22日到期,何某购买之时已属过期食品,后何某向顺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过依法公开审理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因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进行索赔,属于正当行使法定权利。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 (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之规定, 日前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1032元, 赔偿原告购货款10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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