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 6月20日,全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为了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蓬安县人民法院邀请100余人旁听庭审, 并将案件庭审进行网络直播,让更多人了解非法捕捞的严重后果。
据了解,2018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以电击的方式在蓬安县锦屏镇西拱桥村三组外漫滩湿地公园水坑中和临近的嘉陵江边共计捕得野生鱼10余公斤。其非法捕捞过程被围观群众录像发到微信朋友圈后被人举报,3月26日,蓬安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依法对曹某予以刑事拘留。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后,又依据相关法规和法定程序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在禁渔区、 禁渔期非法捕鱼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请求蓬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投放鱼苗对案涉水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力电击方法捕鱼,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 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为,对蓬安段嘉陵江水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修复方案有据, 且被告人曹某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责令其向嘉陵江流域蓬安县段投放土著鲫鱼、鲢鱼、鳙鱼共计4.6万尾。
张勤 蓬安记者站 彭圣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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