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野外电鱼10公斤 法院责令投放4.6万尾鱼苗

南充日报 2018-06-26 05:2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徐嗣千)蓬安一男子以电击的方式实施野外捕鱼,共计捕得野生鱼10余公斤,其非法捕捞过程被围观群众录像并发布到微信朋友圈,随后被人举报。6月25日,记者获悉,蓬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曹某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审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同时,法院还责令其向嘉陵江流域蓬安县段投放土著鲫鱼、鲢鱼、鳙鱼共计4.6万尾。

3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曹某以电击的方式在野外捕鱼,先在蓬安县锦屏镇西拱桥村三组外漫滩湿地公园的水坑中捕得鳝鱼3条,后在邻近的嘉陵江边捕得4条鲤鱼,共计捕得野生鱼10余公斤。曹某的非法捕捞过程被围观群众录像发到微信朋友圈后被人举报。3月26日,蓬安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依法对曹某予以刑事拘留。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刑事公诉后,又依据相关法规和法定程序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鱼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请求蓬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刑事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投放鱼苗对案涉水域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力电击方法捕鱼,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被告人曹某的犯罪行为,对蓬安段嘉陵江水域水生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修复方案有据,且被告人曹某予以认可,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人曹某因认罪态度良好,且已经购买了渔业资源损失修复的放流鱼苗以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被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责令其向嘉陵江流域蓬安县段投放土著鲫鱼、鲢鱼、鳙鱼共计4.6万尾。

6月20日下午,庭审结束后,在法官、检察官、渔政局工作人员以及现场村民的见证下,曹某将采购的价值3300元的4.6万尾鱼苗,投放到嘉陵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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