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欠条上补签名 法院判决共同担责偿还债务
(记者 张蓉萍 实习生 徐菡)合伙人陈某购买木板用于共同投资的项目并写下欠条,后合伙人唐某在欠条上补上签名,两人被告上法庭要求还款,唐某是否要承担此债务呢?日前,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陈某共同偿还邵某货款77100元及其利息。
2015年2月,被告陈某到邵某处购买价值127100元的木板用于跟合伙人唐某共同投资的项目,同年4月,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50000元,剩余货款77100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张。后邵某多次向陈某催款,但其一直没有还款。邵某再次向陈某催款时,唐某作为陈某的合伙人也在现场,应陈某的要求,唐某在欠条上补签了自己的名字。2017年5月,久催未果的邵某将唐某、陈某二人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77100元货款及其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行为。债务加入,亦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在此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承担其在合伙人陈某的要求下在借条上签名发生法律后果的责任。据此,蓬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唐某、陈某共同偿还邵某货款77100元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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