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合格产品 被罚近2000元
本报讯(周亮 梅晓勇)1月10日,记者从蓬安县工商和质监局获悉,该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李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宣传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接到举报后,该局当即介入调查。
据了解,当事人李某从成都购进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一卷,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以1350元/卷的价格对外销售。蓬安县工商和质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依法对李某销售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进行抽样并送检。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验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商品不合格。随后,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李某。李某对检验报告结论无异议,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复检。
李某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蓬安县工商和质监局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00元。
蓬安县工商和质监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微信朋友圈购买商品时,一定要多加注意,交易前要核实卖家的姓名、所在地等信息,出现问题后能够及时找到对方。建议不要直接汇款,应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付款,保障资金安全。同时,保留聊天记录、汇款记录、卖家姓名等作为凭证。遇到诈骗行为,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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