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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土地建厂房未获审批受处罚

四川法制报 2017-12-29 04:31 大字

本报讯(沈蓬云记者牟廷河)未经批准,唐某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厂生产,被蓬安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其并未自动履行拆除决定。近日,蓬安县法院裁定准予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据了解,唐某与蓬安县徐家镇某村村民代表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该村集体土地745.3平方米用于开建蜡烛厂,修建了厂房并进行生产。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后认定,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原土地用途建蜡烛厂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唐某自行拆除租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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