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拉上“交警”代驾公司被罚4万

四川法制报 2022-04-12 00:50 大字

本报讯(何显飞 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南充某代驾公司为了招徕业务,在发布广告卡片时添加了交警字样和警徽标志,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7日,记者从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日前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近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获得线索,南充某代驾公司派发的广告卡片上,印有交警字样和警徽标志。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实发现了这种广告卡片。

经查,南充某代驾公司花费260元,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印制了代驾广告卡片2万张。卡片正面印有“南充公安交警· XX代驾”“拒绝酒驾、共建城区零酒驾”“珍爱生命”等字样,并附有警徽标志。该代驾公司将这些卡片交与各大餐馆及酒吧向顾客派送,为公司代驾服务做宣传。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南充某代驾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违规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应当受到处罚。鉴于该广告发布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当事人又系初次违法,且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出问题后,立即进行整改,决定对该公司减轻行政处罚。

日前,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充市某代驾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律师说法

发布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名义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表示,《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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