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别人是“小三”拘留又赔钱
本报讯(龚亚丽 记者 牟廷河)贾某因“看何某不顺眼想气一下她”,将印有何某微信头像及辱骂其为小三字样的纸,贴在何某工作酒店门上……近日,经南充市嘉陵区法院判决,原告何某获赔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2万余元。
经查,2020年7月6日6时许,贾某来到位于嘉陵区滨江南路某酒店,将印有原告何某微信头像并写有侮辱、诽谤语言文字的多张A4纸张贴在酒店门上或塞入酒店门缝后离开。何某随后报案。在警方询问时,贾某称因对何某看不顺眼,想气一下她。2020年7月10日,嘉陵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贾某予以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何某因精神受到刺激欲跳楼轻生,后被民警劝下。原告随后在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其在酒店的营销总监工作也因此暂停。
庭审中,经法官释法析理,被告贾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赔礼道歉,原告也表示谅解。但被告认为自己无经济能力,无力赔偿原告损失。法院认为,从被告贾某张贴纸内容来看,其载明的语言文字直接指向何某,且具有明显侮辱诽谤性质,被告的行为必然造成不特定的公众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遂判决被告贾某赔偿原告何某医疗费、误工费、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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